176号令今日施行,责任单位如何确保网络空间安全合规工作落到实处
原创
何威风
何威风
河南等级保护测评
2026年10月1日 00:0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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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安部令第176号《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施行,责任单位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网络空间安全工作。适配176号令,不是简单增加一套“迎检材料”,也不是重新做一次等级保护测评,而是要围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法定义务,建立一套能够持续运行、主动发现风险、及时整改问题、完整留存证据的网络空间安全责任体系。责任单位真正需要回答的,不再只是“有没有做过等保”,而是“法定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运行、风险是否被及时发现和整改”。
首先,责任单位应当重新梳理网络空间安全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网络安全负责人以及业务、信息科技、数据、运维、采购、人力、法务等部门的职责。网络安全不能继续成为网络安全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网络安全部门可以牵头,但不能包办。业务部门应当对业务安全负责,科技和运维部门负责技术建设与运行,数据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职责,采购部门落实供应链安全要求,人力部门落实人员安全管理。通过责任清单把法律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具体工作,形成“谁负责、谁实施、谁检查、谁整改”的责任体系。
其次,应当重新审视现有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76号令关注的不只是有没有制度,更关注制度是否依法制定并得到落实。因此,责任单位需要解决“有没有制定、有没有正式发布、有没有执行、有没有记录”四个问题,建立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记录表单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制度不能停留在文件柜中,更不能多年不修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变化、系统变化和风险变化持续审核和更新,并通过实际执行记录证明制度真正运行。
对于等级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尤其需要改变“重测评、轻运行,重报告、轻自查”的工作模式。等级保护不是一年一次的测评项目,而是一项持续运行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持续做好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自查和持续改进。特别是自查,应当真正成为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能等测评机构发现问题,更不能等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出问题。176号令将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自查同时纳入监督检查内容,本身就说明责任单位必须具备主动检查自身安全保护状况的能力。
因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安全自查机制,可以按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自查三个层次开展。自查不能简单拿着测评表逐项打勾,而应进入真实网络、真实系统和真实业务环境,检查网络架构、边界防护、访问控制、账号权限、系统配置、漏洞管理、日志审计、安全监测、数据保护、应急管理以及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形成整改台账,明确风险、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并通过复查、复测等方式验证整改效果,形成“发现问题—整改问题—验证整改—关闭问题”的完整闭环。
责任单位还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系统实际安全运行情况的持续检查。过去一些单位在测评时关注安全设备是否采购、制度是否建立、配置是否存在,但测评结束以后,网络架构、访问控制策略、账号权限和系统配置发生变化,却没有持续验证。因此,应当建立从安全规划、安全架构、安全设计到实际部署、配置和运行效果的持续检查机制,确保安全能力与业务变化同步。特别是网络边界、访问控制、身份鉴别、安全审计、日志、安全监测等措施,不能只证明“建设过”,还要证明“现在有效”。
同时,应当建立持续性的漏洞和风险隐患管理机制。随着176号令实施,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巡查、漏洞扫描等方式发现风险,也可以依法开展远程检测和现场核查。责任单位不能再把漏洞发现完全寄托于等级测评或者监管检查,而应主动开展资产发现、漏洞发现、风险分析、整改和验证。对于重大漏洞、互联网暴露面和长期未整改的问题,应当建立重点管理机制,真正做到风险早发现、问题早处置。
在安全运营方面,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监测、日志管理、安全审计和事件处置机制。需要特别区分安全监测与安全审计,不能因为安全运营平台能够看到告警、有人值守、有人处置,就简单认为已经完成安全审计。同时,应当建立安全事件从发现、报告、研判、响应、处置、恢复到复盘整改的全过程管理机制,通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实际事件处置验证应急能力,而不是让应急预案成为一份静态文件。
随着176号令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责任单位还需要把数据安全纳入整体网络空间安全责任体系。应当围绕数据产生、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提供和删除等生命周期开展管理,做好数据识别、分类分级、访问控制、风险评估和安全事件处置;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还应当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保存和保护要求落实到实际业务流程中。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虽然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但在组织内部不能彼此割裂。
此外,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供应链和第三方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单位、软件开发商、云服务商、运维单位、安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可以提供专业服务,但不能因此转移责任单位自身承担的主体责任。应当从供应商准入、合同安全要求、系统建设、交付测试、上线运行、第三方访问、运维管理到服务退出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尤其要管好第三方账号、远程访问权限和操作记录。
最后,要把各类安全问题统一纳入整改闭环,并建立能够证明真实履责的证据体系。等级测评、自查、风险评估、漏洞扫描、安全审计、事件复盘以及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都不应各自形成孤立的整改台账,而应统一进入问题治理机制。制度发布有记录、人员授权有记录、配置变更有记录、漏洞整改有记录、自查有记录、事件处置有记录、应急演练有记录、整改验证有记录,让日常安全工作自然形成真实、完整、可追溯的履责证据。
归根结底,责任单位适配176号令,最重要的不是再增加一套检查材料,而是改变网络空间安全工作的运行方式。从“等测评、等检查、等发现问题”转向“主动履责、持续运行、主动自查、主动整改、持续验证”。 等级测评是验证,自查是主动管理,监管检查是外部监督,整改是闭环,持续运行才是最终状态。责任单位只有真正建立起自己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验证问题的能力,才能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通过依法、规范、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推动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责任单位真正认识并落实自身网络空间安全主体责任,避免将安全责任简单转移给网络安全部门、测评机构或安全服务机构。
二是发现风险隐患。通过线上巡查、远程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推动监管从“被动发现”向“主动发现、及时发现”转变。
三是推动整改闭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督促整改、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推动责任单位从发现问题到整改问题、验证整改效果,真正解决风险,而不是停留在“检查过、报告有、材料齐”的形式层面。
四是促进能力提升。通过监督检查不断检验责任单位制度建设、技术防护、安全运营、自查自纠、应急处置等实际能力,以监管压力倒逼责任单位建立常态化、体系化的安全工作机制,推动网络安全从“满足检查要求”向“具备真实防护能力”转变,最终形成能够应对真实风险、真实攻击和真实安全事件的实战化能力。
总体而言,监督检查的价值不在于“查出多少问题”,而在于压实责任、发现风险、推动整改、提升能力,促进网络空间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常态运行、持续改进。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及网络空间安全工作的根本目标,不是让责任单位更会准备材料、更善于迎检,而是推动网络空间安全回归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责任单位作为网络安全保护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自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组织领导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不能把主体责任转移给测评机构、安全服务机构或者网络安全部门。
责任单位应当立足真实网络、真实系统、真实业务和真实运行状况,主动开展安全建设、日常运行、自查检查、风险发现、问题整改和效果验证,在真实基础上建立常态化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将组织、制度、人员、技术、运营、数据、供应链和应急等能力体系化建设,持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补齐短板,最终把法律法规和等级保护等合规要求转化为能够经受真实风险和安全事件检验的实战化应对能力。
主体责任是根本,实事求是是基础,客观真实是前提,常态化是机制,体系化是路径,实战化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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