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国家多部门联合印发办法,界定需承担更高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平台范围。明确注册用户超千万或月活超百万等量化标准及显著影响定性指标,确立主动申报、论证决定与动态监管程序。该举措旨在精准监管关键平台,标志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精细化治理阶段。 综合评分: 78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网络安全,安全建设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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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6日 00:00 河南
2026年2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印发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旨在科学界定需承担更高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网络平台范围,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分为六章十七条,对认定工作的目的、原则、标准、程序及后续监管作出了全面规定。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与基本原则。该办法依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认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旨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旅、市场监管、广电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并指导成立认定工作咨询委员会。认定工作原则上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且必须避免影响平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认定标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明确了纳入监管视野的量化门槛与定性指标。
第六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界定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平台,其注册用户需在1000万以上或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二是非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综合平台,其未成年人注册用户需在1000万以上或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第七条则界定了“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综合考量因素,包括:平台下载量、用户规模或交易额较大;未成年人登录频次、使用时长、消费金额较高;平台内容大量涉及或面向未成年人;属于涉未成年人垂直领域的代表性平台;近3年内存在较多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问题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以及其他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
第三章 启动与自评估规定了认定的发起方式与主体责任。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但若遇平台用户数量激增、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提升等情形,也可适时启动。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负有主动申报的义务,认为自身符合标准的,应当主动申请并提交自评估报告。对于符合标准但未主动申请的平台,认定工作咨询委员会可提出纳入建议,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通知平台限期(20个工作日内)提交自评估报告。平台需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将依法受到处理。
第四章 论证与决定规范了决策流程。认定过程中需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的认定建议名单征求意见稿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最终,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后确定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被认定的平台若认为自身已持续6个月不再符合认定标准,可提交变更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及时将其移出认定名单,体现了管理的灵活性。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进入了精细化治理阶段。通过设定明确的量化标准和程序化的认定流程,监管部门能够精准识别出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影响最大的关键平台,从而督促其承担起与自身规模及影响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这不仅为后续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关于大型平台的特殊义务(如制定专门保护规范、建立合规制度体系等)奠定了基础,也为构建更加清朗、健康的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定义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民法典》定义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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