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在算法时代更好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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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安全
2026年10月29日 19:2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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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逯达
第5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我国6-19岁网民规模已达2.04亿。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网络产品越来越早地影响着未成年人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未成年人更易在算法驱动的社交系统中形成依赖,沉迷于网络空间。“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拓展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久前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聚焦当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面临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制度安排,必将对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地使用网络起到积极作用。
事实上,一些算法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以及诱发违法犯罪等。如,短视频、网络游戏等平台采用的算法是让未成年人尽可能地沉浸其中,而未成年人正处在自控力培养、知识面拓展、性格定型的生长关键期,易受外界影响。同时,算法可能通过定向推荐、打造“信息茧房”等方式,影响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的形成。此外,还可能诱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可能效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血腥行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些短视频平台存在色情视频,容易诱使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在短视频平台贩卖淫秽色情制品,极大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算法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治理,形成多元共治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生态。应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依托,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治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网络信息保障、网络沉迷防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应当建立网络内容分级制度,构建教育、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将青少年网络保护纳入平台社会责任考核等。法律应当进一步健全基于网络视域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注重平衡性助推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应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设计适龄算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按照年龄大小,将未成年人分为不满十四周岁和已满十四周岁两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情感依赖、沉迷及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我国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年龄划分,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同产品和服务的依据。算法可以要求未成年人提供年龄信息,据此提供与其年龄相匹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应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未成年人拥有一定自主选择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但应当提高相应的网络素养。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培育,帮助他们更清晰地认识算法推荐的原理,提高规避算法陷阱的能力,形成独立思考能力和健全判断能力。家庭等主体要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有害网络信息,帮助未成年人预防和处理网络欺凌,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引导孩子辨别网络信息内容。在培育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同时,要加强AI辅助下的家长监管技术,完善学校网络素养课程体系化建设。
应进一步明确平台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核实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为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利益保护,法律应当明确平台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法定义务。基于此项义务,平台要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规范算法设计,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利益,同时应当针对算法设计内容提供算法使用说明书和风险防范指南,动态监测平台算法活动,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利益。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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