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文章评论了非法网络招徕旅游乱象,指出其呈现个人化、虚拟化、私密化特点,并引用典型案例说明欺诈风险。建议通过压实平台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消费教育进行源头治理,以落实旅游强国规划,保障游客权益。 综合评分: 86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安全意识,数据安全
评论 | 让非法网络招徕无处遁形
杨洪浦 杨洪浦
中国信息安全
2026年8月25日 18:1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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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助理,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杨洪浦
为发挥典型案件示范作用,规范网络招徕行为,推进旅游市场强迫购物问题线上线下同步治理,文化和旅游部近期发布了多起地方查处的典型案例。在这批案例中,个人违法主体案件占比近四成,相关人员仅凭一部手机、一个账号即可完成旅游产品的发布与网络招徕,直观反映出非法网络招徕呈现一定的个人化发展趋势。
综合案例细节,个人通过自媒体平台非法招徕呈现几个特点:一是经营无组织化,无门店、无资质,仅凭群聊、私信即可完成从招徕到成团的全流程;二是身份虚拟化,冒用乃至虚构旅行社,让游客难辨真伪;三是交易私密化,私信沟通、网络支付,既无合同也无票据,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
以案例十为例,刘某霞先以“枫尚旅行社”的名义发布旅游产品招徕游客,后冒用山东青岛某旅行社名义与游客签订合同,然而所谓的“枫尚旅行社”实际并不存在。事实上,此类非法网络招徕行为早已突破普通无资质经营的违规范畴,而是赤裸裸的欺诈。宣传上的旅行社子虚乌有,合同上被冒名的旅行社又毫不知情。而一旦出现旅游纠纷、消费侵权问题,游客难以锁定真实责任主体,维权索赔更是举步维艰。而违法者之所以能得逞,原因在于线上旅游产品发布门槛低,平台端未有效落实经营主体资质前置核验责任,普通游客又缺乏甄别能力,这给虚假主体“李鬼冒充李逵”留下了可乘之机。
又如案例十一,王某清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社交平台与游客线上约定赴新疆和田、阿勒泰等地行程,提供游览、住宿、交通等旅游服务,却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众所周知,旅游合同是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的重要载体,不签合同,如发生行程变更、服务缩水、意外伤害等情况,游客缺乏最基本的维权凭据。而游客之所以会轻易接受线上旅游产品,原因在于网络交易场景改变了传统旅游服务模式,从招徕、接洽、沟通,到下单、付款全流程均在线上完成,这种便捷性减弱了游客对相关风险的认知。事实上,旅游服务本质是线下体验式服务,所有服务内容、安全保障均需线下落地完成。
整治个人非法网络招徕乱象,必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凝聚多方合力。其一,压实平台管理责任,将资质核验置于信息发布流程前端,对个人账号发布旅游产品、私信引流收款等情形建立风险识别与限制机制,堵住非法招徕的源头入口。其二,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可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推进数据共享与信用惩戒,还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对虚构主体、冒用名义实施欺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其三,加强消费提示与宣传教育,引导游客增强风险意识与维权意识,在网络交易中主动要求查验资质,签订旅游合同和索要票据,自觉远离毫无保障的旅游交易陷阱。
旅游市场环境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不久前印发的《旅游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强调坚持旅游为民,让人民群众出游更加安心、开心、舒心,并部署实施旅游市场高效能治理工程,重点打击无证经营、强迫购物、非法网络招徕、虚假宣传等行为。要把制度安排更好转化为治理实效,需要网络平台严格履责、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社会公众理性消费,从而让非法网络招徕无处遁形,让广大游客畅享“诗和远方”。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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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中国信息安全 杨洪浦 杨洪浦《评论 | 让非法网络招徕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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