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探讨人工智能从文本生成转向具备操作能力的智能体应用带来的风险转变,指出风险重心由模型输出内容转向系统行动权限。文章以OpenClaw架构为例分析智能体治理的结构性变化,认为现行以模型能力为中心的规制路径存在局限,主张将规制对象转向权限边界,并以部署者为首要合规义务人建立包含能力清单、最小权限、默认隔离等安全机制的法律义务体系。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解决方案,安全建设,AI安全,数据安全
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学术专论)
洪延青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6年6月1日 08:26 广东
在小说阅读器读本章
去阅读
编者按
关于智能体的文章:
- OpenClaw的系统架构及其安全风险(学习笔记)
- 借鉴OpenClaw架构哲学重塑政府能力与服务模式——以广州南沙为例
-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国标制定申请的初步思考
-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立项申请汇报
- 五眼联盟发布《智能体AI服务的审慎采用》指导性文件
- 以“可控性”为中心的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基于行动型处理的运行时合规(学术专论)
#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公号君发表在《地方立法研究》上的一篇文章【洪延青: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地方立法研究》】非常感谢编辑部老师的耐心和支持!
借鉴OpenClaw架构哲学重塑广州南沙政府能力与服务模式
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
洪延青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2026年第3期,第65-75页。因篇幅较长,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要
人工智能正由文本生成转向具备操作能力的智能体应用,风险重心也由模型输出内容转向系统所获得的行动权限。在智能体场景中,决定现实损害的关键不再是模型本身的抽象安全性,而是工具权限、会话隔离、执行审批等部署层的架构配置。以OpenClaw的技术架构为例,其控制平面与策略表面清晰揭示了这一结构性变化。而以基础模型为中心的规制路径,在规范对象、责任主体和证据规则上均存在明显错位,难以充分覆盖智能体的行动风险。因此,智能体治理的核心规制对象应当从“模型能力”进一步转向“权限边界”,并以部署者为首要合规义务人,将能力清单、最小权限、默认隔离、宿主与插件审查、高危动作的人类审批以及可审计日志等安全工程机制,法定化为部署义务的基本内容。与之相应,责任制度也应作出调整,即在责任主体上由上游模型提供者向下游部署者适度倾斜,在证据规则上由单一的聊天记录扩展至涵盖工具调用明细、权限策略、隔离配置、审批记录与配置变更的“审计资料包”,如此方能真正回应智能体行动风险的生成机制。
关键词
AI智能体 权限边界 部署者责任 控制平面 OpenClaw
目次
引言
一、行动风险的生成机制:智能体相较于大模型的结构性变化
二、以模型能力为规制对象的局限
三、以权限边界为规制对象的合理性
四、构建以部署者为中心的义务体系
五、基于行动权限重构责任制度
结语
引言
大模型应用的第一阶段,主要围绕内容生成展开。那一阶段的主要争议集中在训练数据、版权、偏见、虚假信息与透明度上,法律的基本关注点也相应落在模型输出及其社会影响上。智能体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前提。根据OWASP(Open Web Application Security Project,开放式web应用程序安全项目)的定义,智能体不只是会生成文本的语言模型,而是能够推理、规划、调用工具、维持记忆并采取行动以完成目标的系统。只要模型被接入文件系统、浏览器、网络接口、消息通道或其他执行环境,风险就会从“说错话”转化为“做错事”。
这种变化的突出代表即是以OpenClaw为代表的工程化实现。OpenClaw的自动化文档显示,“心跳”(heartbeat)模块会以默认30分钟一次的频率触发主会话中的周期性轮转,用于批量检查收件箱、日程与通知;“定时任务”(cron)模块负责精确定时任务;“常设施令”(standing orders)机制则允许部署者事先设定“授权范围、触发条件、审批门槛与升级规则”,使智能体在既定边界内持续运行。所谓“自主性”,在这里并不意味着形成某种独立意志,而是意味着部署者通过程序化方式预先授予了持续性的操作权限。那么,面对一个能够自行触发工具、读取外部内容并长期运行的系统,单纯追问模型是否“足够对齐”,已经无法覆盖全部法律风险。OpenClaw官方文档明确写道,系统提示词护栏只是软性指导,真正的强制约束来自工具策略、执行审批、沙箱化与渠道白名单;该文档还强调,即使只有用户本人可以向机器人发送消息,提示词注入仍可经由网页、邮件、附件和其他不可信内容发生。换言之,智能体时代的首要问题不是模型有没有“恶意”,而是部署者是否把一个脆弱而可被操纵的推理系统,连接到了足以产生现实后果的权限链条上。
在此背景下,沿用以模型参数、训练语料和输出文本为中心的规制路径,容易在规范对象、责任主体和证据规则上同时出现错位。更合适的切入点,是把“能力边界”作为核心规制客体:谁可以触发系统,系统能触及哪些工具和数据,命令落在哪个宿主环境,哪些操作须经人工审批,哪些配置变化会扩大风险半径。控制这些边界的,不是基础模型提供者,而是实际集成、部署和维护系统的主体。责任重构也必须随之发生。
一、行动风险的生成机制:智能体相较于大模型的结构性变化
智能体相较于一般大模型的核心差异,在于其在结构上打通了从生成内容到实施操作的链条,这一结构性变化集中体现在工具调用机制、控制平面、会话隔离与权限配置四个层面。OpenClaw的工具文档将“工具”(tools)界定为可发送至模型接口的结构化功能定义。模型本身并不直接实施操作,而是在推理后提出调用某项工具的请求;系统再依据既定配置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文件读取、命令执行、网页访问、消息发送和节点控制,均通过这一机制进入现实运行环境。只要相关工具已经配置完成并被允许调用,模型输出就不再停留于语义表达层面,而会进一步进入实际执行层面。
这种结构决定了所谓“大脑”并不等于完整的行动主体。OpenClaw的上下文文档和系统提示词(prompts)文档都说明,系统提示词由OpenClaw在每次运行前重新构建,工具清单、技能元数据、工作区位置、时间、运行时元数据和引导文件均会在每次调用时重新注入;系统还会在上下文窗口受限的前提下,对历史对话、工具调用结果、附件与摘要进行裁剪与装配。模型面对的并不是一个稳定、内生、完整的世界,而是部署层在每次运行时“拼装”出来的“可见世界”。持久性身份、记忆、权限与执行路径,主要掌握在系统外层,而不掌握在模型内部。
OpenClaw的安全文档因此把“网关”(gateway)明确定义为“控制平面和策略表面”,它负责认证、工具策略和路由;“节点”(node)是与网关配对的远程执行表面,承担命令、设备动作和宿主机本地能力。更关键的是,“会话标识”(sessionKey)只是路由与上下文选择,而不是按用户划分的授权边界;任何已经通过网关认证的调用者,在网关管理范围内都会被视为受信任的操作人员。法律上最重要的事实由此浮现:决定系统能否行动以及如何行动的,不是模型参数,而是控制平面的认证、路由和策略配置。
会话隔离机制进一步表明,智能体风险首先表现为边界配置失当,而非内容生成失当。OpenClaw的“会话管理”(session management)文档明确指出,“主会话”模式(main)属于默认配置。在这一模式下,所有私人消息均共享同一会话。只有“按渠道和发送者隔离”(per-channel-peer)模式,才会按照消息渠道和发送者分别实施隔离,这也是文档所推荐的配置方式。安全文档据此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如果存在不止一人向同一代理发送私人消息,就应启用“按渠道和发送者分别隔离”的私信范围设置(session.dmScope: “per-channel-peer”);同时,不得将共享私人消息与宽泛的工具权限同时配置使用。这意味着,一旦部署者允许多人触发同一高权限智能体而未实施隔离,风险的根源并不在于模型是否出现“串线式”推理,而在于系统在结构上已经将不同主体纳入同一操作域。
工具权限的结构同样具有高度可见性。OpenClaw允许通过“工具允许清单”(tools.allow)和“工具禁止清单”(tools.deny)对工具集合进行静态裁剪,且禁止规则始终优先于允许规则。“工具配置档”(tools.profile)还可以预先设定基础允许范围,例如,“消息型配置档”(messaging)只允许消息发送及有限的会话工具,“最小化配置档”(minimal)则仅保留最低限度的状态能力。对法学讨论而言,这一点揭示了一个更具一般性的命题:智能体在现实中的危险程度,并不取决于其在语义层面是否“会作恶”,而取决于部署层是否赋予其接触外部世界并实施操作的能力。
二、以模型能力为规制对象的局限
国际上的现行制度并未忽视智能体风险。例如,欧盟委员会对《人工智能法》(AI Act)的官方说明,已经将其界定为面向开发者与部署者的风险分级框架。就“通用人工智能模型”(GPAI models)而言,现行制度要求提供者履行技术文档、版权政策和训练内容摘要等义务;对“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通用模型”(GPAI models with systemic risk),还进一步要求通知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与缓释、履行事件报告义务,并采取网络安全措施。这说明,现行欧盟法已经形成了一套以模型提供者和模型层风险为主要支点的合规结构。
但问题在于,这一合规结构与智能体风险的生成机制并不完全匹配。有研究指出,AI Act在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智能体,但在实践上存在明显的“规制适配性”(regulatory fit)不足:它预设风险可以围绕相对清晰的技术对象——模型或系统,被事先识别,在某一固定时点被评估,并由预先界定的主体承担责任;而智能体的风险往往不是在模型训练完成时就已经确定,而是在接入工具、获得权限、进入具体运行环境并持续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放大。由此,智能体所提出的挑战,首先不是规制是否覆盖,而是规制对象是否选对。
因此,仅以基础模型为中心配置法律义务,并不足以覆盖智能体的核心危险。首先,“对齐”(alignment)并不构成足以替代部署治理的稳定边界。已有关于“弱模型到强模型越狱”(Weak-to-Strong Jailbreaking)和“对齐坍塌”(alignment collapse)的研究都表明,模型层安全护栏可能被有效绕过,也可能在后续微调中被意外削弱。不过,即使暂时撇开这些技术脆弱性,智能体的现实风险仍然主要取决于部署层是否赋予其访问浏览器、文件系统、命令执行、持续任务和外部通信接口的能力。模型能力与部署能力并不等值:一个参数规模较小的模型,只要被给予宽泛的工具和宿主访问权限,其现实危险性完全可能高于一个能力更强但被严格沙箱化的模型。对智能体而言,决定风险强度的关键变量,并不只是模型能力本身,而是部署后获得的可操作能力。
这也说明,欧盟法对高风险系统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逻辑,未必能够有效捕捉智能体风险。AI Act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认定,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预定用途”(intended use);对通用模型的系统性风险识别,则仍主要依赖于训练算力等上游指标。相关研究将这一思路概括为“以技术对象为中心的治理”(artifact-centric governance):它默认风险能够被绑定在某个离散的模型或系统之上,并在部署前大体稳定下来;但对智能体而言,真正关键的问题往往不是模型本身是什么,而是它在具体部署中能够调用什么工具、处于什么权限结构之下、面向哪些交互对象,以及是否会在运行中改变行为路径。只要制度仍把模型能力当作主要代理指标,就容易抓住最便于统计的对象,而忽略最接近损害发生的环节。
其次,虽然欧盟法已经把对抗样本、模型规避、数据投毒和模型投毒纳入高风险系统的稳健性与网络安全要求,但这些规定主要针对传统意义上的模型脆弱性。智能体场景中的提示词注入、工具滥用和权限链放大,并不只是抽象的模型缺陷,而是在部署层的接口配置、权限安排和审批机制中,被转化为现实执行后果的边界控制问题。以OpenClaw的系统结构为例,真正决定系统能否行动以及如何行动的,是外层控制平面的认证、路由、工具策略、会话隔离和执行审批。因此,在智能体场景中,风险控制的关键已经从对内容输出的单点约束,转向对触发条件、工具可达性和执行范围的制度性限定。
再次,模型中心式的规制还低估了智能体治理中的“多人分散责任问题”(many-hands problem)。基础模型提供者掌握模型内部信息,系统提供者决定智能体架构,部署者掌握工具接入、权限配置和运行环境,第三方工具供应者则控制关键外部能力。风险由这些要素共同构成,却难以归结为单一主体的失误。AI Act虽然沿价值链分配义务,但相关研究指出,它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假定下游主体可以凭借上游披露的信息有效识别和管理风险。问题在于,上游掌握更多技术细节,却难以充分预见具体部署中的工具组合、权限设置和环境互动;下游更接近真实场景,却未必能够及时获得足够细颗粒度的信息。结果是,形式上的责任分配并不必然对应实际上的控制能力。
最后,模型中心规制的监测逻辑也难以适应智能体。AI Act的许多关键义务仍围绕上市前分类、技术文档、周期性报告和事后事件通报展开。有研究指出,现有机制更擅长接收某一时点上的合规信息,却未必能够持续把握智能体在真实运行中的行为变化;而智能体的许多重要风险,恰恰只会在部署后,在与用户、其他系统和外部环境的持续互动中显现并累积。对于这类系统,一次性的静态分类和间歇性的文档审查,难以构成充分的风险控制。
据此,对智能体的规范分析需要从“模型中心”进一步转向“部署中心”或者“控制结构中心”。基础模型当然仍是重要规制对象,但它只是风险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更接近损害发生机制的问题,是谁为智能体配置工具,谁为其开放权限,谁决定会话边界和审批阈值,谁能够持续监测其行为并在必要时终止执行。只有把这些部署层要素纳入规制中心,法律才有可能真正触及智能体风险的生成条件,而不是停留在对模型能力和模型输出的抽象想象之中。
三、以权限边界为规制对象的合理性
在智能体场景中,“权限边界”比“模型能力”更适合作为核心规制对象。所谓权限边界,是由系统架构实际设定的、模型所能接触和触发的行动范围。它至少包括五个维度:可调用的工具集合、可访问的数据范围、命令实际落地的执行宿主、能够持续影响系统状态的自动化能力,以及插件和扩展所形成的供应链边界。这些对象都具有清晰的工程形态,也都可以转化为合规审查与责任判断的事实基础。
OpenClaw之所以适合作为切入个案,正在于其将这些边界写得较为清楚。“网关”负责控制平面,“节点”负责远程执行端;“会话标识”并非用户授权令牌;多人共享同一具备工具调用能力的智能体,在实质上就是多人共享同一组被委托的工具权限。官方文档还明确指出,如需在彼此不信任的用户之间实现强隔离,则应当按照信任边界分别拆分“网关”和凭证,是一个将“行动能力来自边界配置”这一事实揭示得极为充分的系统。
控制平面工具尤其表明,智能体风险不仅来自即时操作,也来自能够改变后续行为条件的上位能力。OpenClaw 的安全文档指出,“网关”工具可以读取配置并作持久性修改,“定时任务”工具可以创建在原对话或原任务结束后仍持续运行的定时作业。对于任何可能接触不可信内容的智能体或交互界面,官方都建议默认拒绝“网关”工具、“定时任务”工具、“会话派生”(sessions_spawn)工具和“会话发送”(sessions_send)工具。从法律上看,这些能力之所以敏感,在于它们可以修改控制平面、延展执行链条,并延长风险的持续时间。
插件风险则进一步表明,权限边界并不只存在于模型与工具之间。OpenClaw 的插件架构文档明确指出,原生插件(native plugins)与“网关”在同一进程中运行,并不经过沙箱隔离(sandboxing);恶意插件在效果上,等同于在OpenClaw进程内部执行任意代码。由此可见,所谓“插件”,并不只是附加功能,而是法律上足以改变系统风险属性的集成部件。谁引入插件,谁允许其进入主进程,谁就应当对由此扩大的风险范围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智能体技术本身仍处于快速演化之中。2026年2月由Nous Research发布的开源智能体Hermes(爱马仕),即在OpenClaw 所展示的单体架构基础上,进一步将技术形态推向“持久跨会话记忆+子智能体派生+自主技能创建+完整桌面自动化”的复合形态。Hermes的内置工具支持浏览器完整自动化(例如导航、点击、输入、截屏)、沙箱化代码执行,以及可在任意时间触发任务的内置定时调度器;其架构允许主智能体派生彼此独立的子智能体以并行处理多线任务;其多级记忆系统在会话之间自我“提示”持久化关键知识,并在完成复杂任务后自主撰写可复用的“技能”文档,从而在运行过程中持续扩展自身能力边界。
这一演化使行动风险的具体形态进一步发生变化:子智能体派生意味着权限可能在主智能体未及审查的情况下沿调用链传染至下游执行点;持久跨会话记忆使得被污染的内容或被诱导的行为模式,可能在长时间跨度上累积并影响后续决策;自主技能创建,则意味着部署者初始授权的能力边界可能在运行中被智能体自身扩展;完整的桌面与浏览器自动化,则可能绕开传统工具策略层的审批与拒绝清单。然而,这些新风险并未动摇本文的基本判断,反而进一步强化其方向:从OpenClaw到Hermes,决定行动风险强度的依然不是模型本身的“智能水平”,而是部署层是否在新的能力维度上同步重建权限边界,即子智能体之间是否设有跨代理的授权审批与隔离边界,持久记忆是否设有可审计的写入策略与污染检测,自主创建的技能是否需要部署者复核方可投入运行,桌面级动作是否设有动作类型级的拒绝清单与审批门槛。以权限边界为核心规制对象、以部署者为首要合规义务人的治理结构,对Hermes这类更具自主性、更长运行周期、更广操作面的智能体形态而言不仅依然成立,而且更为必要。新的风险不会改变这一结构性命题,但要求权限边界的具体配置规则随之同步更新。
因此,如果智能体治理仍然主要停留在模型层面,就会反复回到最上游寻找责任,却将最接近损害发生的控制点置于制度边缘。将权限边界确立为核心规制对象,正是为了把法律关注的重点从模型“内部”重新转向系统“接口”:谁可以触发系统,能够触发哪些能力,触发之后可以到达何种范围,是否会形成持续性后果。相较于讨论模型是否具有以及多大程度上具有“自主性”,这一进路更能够形成可执行的法律规范。
四、构建以部署者为中心的义务体系
一旦权限边界成为核心规制对象,首要义务人就只能是部署者。部署者决定采用何种模型、加载哪些工具、开启哪些网络出口、是否允许写操作、是否暴露给多人共享入口、是否启用沙箱与审批,甚至是否安装第三方插件。Herbosch对AI agents的责任分析反复强调,系统的负面影响既取决于其开发方式,也取决于其部署方式;部署者可以通过逐项核验输出来降低风险,也可以通过盲目信赖系统来显著放大风险。风险并不是在模型完成训练时就固定下来的,而是在部署决策中被重新塑形。
这种以部署者为中心的思路,已有立法表达。例如欧盟AI Act第25条明确规定,任何分销商、进口商、部署者或者其他第三方,只要对高风险系统作出实质性修改,或者改变某一人工智能系统的预期用途,并使其转化为高风险系统,即会被视为新的提供者,并承担相应的提供者义务。这里所称的人工智能系统,也包括通用人工智能系统。第26条进一步要求部署者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指定具备能力与权限的自然人实施人类监督,确保其可控制范围内输入数据的相关性和代表性,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并将自动生成的日志至少保存6个月。第27条则进一步要求,特定高风险部署在投入使用前开展基本权利影响评估,说明相关流程、受影响对象、特定风险、监督措施,以及风险发生后的内部治理与申诉机制。
问题在于,这些义务仍需被进一步翻译为智能体场景下可操作的部署义务。首先需要的,是一种“能力清单”义务。上线前,部署者应当形成对系统能力边界的清晰列示:代理接入了哪些工具,能否读写本地文件,是否具有外部通信能力,命令落在何种宿主环境中,是否允许持续性任务,是否启用插件,审批与回滚机制如何工作。这样的清单不是多余文书,而是将抽象的“适当技术与组织措施”转化为可审查对象的最基本方法。没有能力清单,最小权限就无法核验,责任界限也难以明确。
其次,需要将最小权限与默认隔离转化为刚性要求。OWASP明确提出,应当只向智能体授予完成特定任务所必需的最少工具,并按照具体工具划分细化的权限范围。OpenClaw提供了清晰的工程对应方案:先通过“工具配置档”来设定基础允许范围,再以“工具允许清单”和“工具禁止清单”作进一步细化裁剪,且禁止规则始终优先于允许规则。其加固基线甚至建议,将工具配置收缩至“消息型配置档”,默认拒绝自动化、运行时和文件系统相关能力,并将执行工具(exec)设定为“安全拒绝”(security: “deny”)和“始终审批”(ask: “always”)。这表明,在智能体场景中,所谓最小权限完全可以进一步转化为静态配置要求。
默认隔离同样不能停留在原则表述上。OpenClaw 将私人消息共享主会话设为默认配置,但同时明确指出,在多用户场景下,应改用“按渠道和发送者隔离”(per-channel-peer)模式,并且不能将共享“网关”视为相互不信任用户之间的强隔离边界。将这一点放到一般制度设计中,至少意味着两项底线要求:其一,不同自然人之间不得在默认状态下共享高权限会话;其二,在存在明显信任差异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拆分智能体、凭证和宿主环境,而不能将不同主体置于同一操作范围内,再寄望于模型自行作出区分。否则,所谓部署就会退化为将原本应当相互隔离的多项权力,集中叠加于一个可能被操纵的系统之上。
再次需要确立的,是宿主隔离与插件审查要求。OpenClaw一方面承认,沙箱隔离能够显著缩小损害范围;另一方面也明确说明,沙箱并不构成默认的强边界。插件文档则进一步表明,原生插件并不经过沙箱隔离。由此推导出的法律要求并不复杂:凡涉及高风险执行的智能体,应优先在隔离环境中运行;凡会直接进入主进程的插件,应实施来源审查、版本锁定和最小化加载;凡会接触不可信内容的智能体,应默认拒绝那些足以改变控制平面或者扩展执行链条的控制工具。将这些要求纳入“安全设计义务”,比继续抽象要求模型“理解伦理”更接近可执行的合规逻辑。
最后需要法定化的,是高风险动作上的人类审批机制。例如,欧盟AI Act第14条要求高风险系统能够受到自然人的有效监督,并强调监督的目的在于防止或者尽量减少对健康、安全和基本权利的风险;OWASP则进一步提出,对于高影响或者不可逆的动作,应当设置明确批准、执行预览和审计留痕。OpenClaw的执行审批机制也体现了这一思路:只有同时满足策略要求、允许名单以及必要时的人类批准,命令才会被放行;其中,本地“始终审批”还可以持续要求人工确认。更为重要的是,官方同时提醒,审批机制并不能替代多租户授权边界。这一提醒的法学意义在于,“人类在环”(human-in-the-loop)应被理解为高风险行为的最后一道闸门,而不能被当作替代隔离和最小权限的普遍补救手段。
审批范围也应当进一步具体化。凡涉及对外发送、数据导出、删除操作、宿主机命令执行、控制平面修改、持续性定时任务以及跨会话委派的动作,均应被视为高风险节点。对于审批失败、审批超时或者审批条件不明确的情形,应当按照拒绝处理,而不应默许系统继续执行。只有在这些节点上建立不可跳过的制度边界,“人类监督”才不会沦为空泛的价值口号。
五、基于行动权限重构责任制度
当风险控制的关键节点由模型内部转向部署边界时,责任法的重心也应随之调整。如果仍以“模型缺陷”为中心来概括一切智能体损害,就容易将不同性质的风险混为一体。基础模型的设计缺陷、训练缺陷和信息披露不足,当然仍可能构成上游责任;但因工具授权过宽、会话共享、审批缺失、宿主环境暴露或者插件失控所引发的损害,已不再属于典型的模型内生问题,而更接近于部署者对高风险数字能力授权不当以及监督不足所导致的风险。就此而言,与其继续以“模型”为核心,不如将“授权”与“监督”作为更为准确的责任关键词。
Herbosch的分析,为这一判断提供了有力支持。其基本立场并不认为AI agents需要一套完全脱离既有法理的新型责任法,而是认为现有侵权法和产品责任法仍然具备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工具。更为关键的是,系统的实际危害程度明显受到部署者行为的影响:对于同一系统,如果部署者逐项核验输出并保持审慎依赖,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都可能被显著压低;如果部署者将其直接用于关键决策并予以盲目信赖,损害则可能被显著放大。将这种差异纳入责任判断,意味着部署方式本身应当成为过错审查中的核心因素。
上游模型提供者因此不宜承担无限上溯的兜底责任,但也不应当然获得绝对免责。较为合理的责任结构,是对不同层次的风险作出区分:其一,围绕模型本身的设计、训练、安全警告和必要说明义务,仍应主要由上游提供者承担;其二,围绕权限配置、系统用途变更、工具接入、隔离设计和持续监督等问题,则应主要由部署者承担。因此,责任重心随着风险控制点向下游部署环节移动,本身就是现行法内在逻辑的延伸,而不是对现行法的背离。
证据规则也应当随之调整。在普通对话模型争议中,聊天记录或许已经足以说明部分问题;但在智能体案件中,聊天记录至多只能说明模型生成过何种文本,却不足以充分说明系统究竟调用了哪些工具、在何时调用、调用时所处的用户上下文为何、当时实际生效的权限策略如何、命令究竟落在宿主机还是沙箱环境、是否经过人工批准,以及相关配置是否在事故发生前后出现变化。例如,OWASP关于模型上下文协议(MCP)的安全指南又进一步要求,对所有工具调用进行记录,并保留完整参数、用户上下文和时间戳。由此可见,智能体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已经不再只是单一的聊天文本,而是完整的行动链条。
因此,更适合智能体案件的证据形态,应当是一种围绕行动权限展开的“审计资料包”。其中至少应包括:对话记录、工具调用明细及其参数、调用时对应的用户或会话上下文、当时实际生效的“工具允许清单”、“工具禁止清单”和工具配置档、私信范围设置等隔离配置、执行工具的宿主环境、安全策略和审批状态、沙箱隔离是否启用、审批记录、关键配置变更情况,以及插件的版本和来源信息。OpenClaw的安全审计建议实际上也已经朝这一方向发展:事故排查并不只是要求查看日志和对话转录,还要求检查近期配置变化,并重新开展深度安全审计,重点关注外部访问面、工具影响范围、执行审批漂移以及插件加载等因素。只有将这些材料纳入事实查明范围,法院或者监管者才有可能真正回答一个核心问题:损害究竟源于模型的偶发性失误,还是源于部署者事先放宽了本不应放宽的边界。
结语
智能体并没有使法律面对一个神秘的新主体,而是迫使法律重新看见一个长期被忽视的事实:在数字系统中,真正决定行为后果的,往往不是“认知单元”本身,而是围绕它搭建的权限结构。对大模型的讨论之所以在智能体时代显得不够用,是因为模型不再是唯一重要的对象。只要控制平面仍掌握在部署层,工具调用、会话隔离、宿主执行、自动调度和插件信任仍主要由部署者决定,风险控制与责任判断就不能停留在模型层面。
在这一框架下,部署者成为首要合规义务人并非苛责,而是与控制权相对应的制度安排。最小权限、默认隔离、宿主隔离、插件审查、高危审批与日志保留,不只是运营建议,而应成为判断部署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基本坐标。与之相应,责任法也应将更多注意力从上游模型的抽象缺陷,转向下游主体对高风险数字能力的授权方式与监督方式。只有当规范对象、责任主体和证据规则同时完成这一转向,人工智能治理才可能从“内容合规”真正走向“系统工程合规”。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 第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 数据保护官(DPO)大湾区沙龙:大湾区数据跨境便利化的安全合规路径和实践案例-纪实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 “健康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建议
- “健康码”数据删除等后续处置措施实施指引(可下载查阅)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 数据隐私法和竞争法的交叉:若干新进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 荷兰数据保护局要求Tesla调整摄像头设置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 洪延青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 重要数据性质的再认识: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 美国放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支持
- CPTPP 数字贸易现代化改革:对 PECC《现代化数字贸易》 报告的综述
关于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英文版
-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 专家解读|《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
- 我国数据出境三条路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比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英文全文翻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 2024年美国隐私权法案(全文翻译)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 美白宫:《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复原力的国家安全备忘录》中文翻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
- 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 从数据相关条款看《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 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等英文翻译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要点解读 | 持续优化我国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基于国家间数据竞争战略的视角
- 基于场景化的白名单路径,提升法律确定性节约合规资源——评临港《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
- 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网信》2024年第2期
- 跨境数据传输政策的三大创新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入发展新动能
- 津沪闽京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清单管理制度研究
针对审计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AI安全的作用与落地实操,本公众号发布过的文章: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 《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平台和搜索引擎的审计规则
关于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 关于美光网络安全审查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 再谈美光网络安全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 从合规技术的视角看:您的PIA真的有效吗?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发表文章:
-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欧盟金融业供应链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欧盟《网络安全法2》提案与对中国ICT供应商影响的分析
关于AI与标准化工作,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 关于生成式AI安全标准化需求的两点想法
- 欧盟AI法案中的标准化需求和制定流程简述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国标制定工作会议(23年4月)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 AI治理基本问题与监管及标准化基本思路之初探
- OECD《为制定人工智能事件定义而进行的评估》(全文翻译)
- 英国政府近期就AI网络安全“行为守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新加坡数字化(包括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改革,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全文翻译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 欧洲健康数据空间建设历程分析与启示
关于域外在数据、电信、外国投资方面所建立的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规则(2024版更新全文翻译)
-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 白宫: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的安全:联网汽车》建议制定规则全文翻译
- 解读: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资料手册: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全文翻译: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攻击法案》【H.R. 7520】与司法部拟议规则的比较
- 《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法》的全文翻译
- TikTok要求审查《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合宪性请愿书
- 美商务部“确保联网车辆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拟议规则
- 美国司法部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的分析
- 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最终文本的全文翻译
- DPO社群成员观点: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
- 美商务部《保障ICT供应链:联网汽车》规则(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上)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下)
- 欧盟《关于政治广告的透明度和针对性的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
- 欧盟《关于金融部门数字业务复原力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全文翻译
- 欧盟《网络复原力法》全文翻译
美国利用法律和政策工具单边化地维护或强化美国的安全和经济利益,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 美商务部AI模型出口管制新规(全文翻译)
- 2022-2024年间-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规则的梳理分析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芯片篇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受控AI模型篇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VEU认证要求规定
-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贸易优先和投资优先
-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保护美国公司和创新者免受海外勒索以及不公平的罚款和处罚
关于AI技术的系列读书笔记:
- DeepSeek-R1展示了小模型也能成为推理专家
- DeepSeek的R1与R1-Zero:技术差异与AI风险管控
- DeepSeekR1与R1-Zero的训练过程及与普通语言模型的区别
- 模型上下文协议(MCP, Model Context Protocol)的定位和基本机理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 EDPB关于GDPR第48条的第02/2024号指南(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 英国TCN下的苹果iCloud加密之争与“英国-欧盟”数据流动挑战
- 主权云研究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 主权云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关于AI“情感交互”和“拟人化互动”,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人机“情感交互”的规范化:指标、机制与多方协同治理
- 精准识别和治理“拟人化互动服务”:一个初步方案
- 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判定指标体系设计:精准圈定“拟人化互动”
- 《国际AI安全报告2026》对人工智能情感陪伴的风险分析
- Anthropic的角色选择模型与我国AI拟人化互动治理路径启示
-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情感交互的机理揭示
-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拟人化交互监管的启示
- 生成式人工智能情感交互的技术原理、风险与治理路径研究综述
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章包括: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定义的再审视(二):个人信息的场景依赖性及匿名化处理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时的指向性问题
- 欧盟法院在T-557/20(SRB v EDPS.)中对匿名化数据的一次澄清尝试
- 英国ICO《匿名化、假名化和隐私增强技术指南》(全文翻译)
- 英国ICO《数据共享业务守则》中文翻译
- 英国ICO发布:《隐私增强技术(PET) 如何帮助遵守数据保护规定》(全文翻译)
- “零信任”的App合规技术能力(DPO社群成员观点)
- Android 系统“照明弹”功能的技术及法律规制(DPO社群成员观点)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隐私计算能代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吗?(DPO社群成员观点)
- 德国数据保护机构《标准数据保护模式》中译文
- 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看待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
- ISO 31700系列标准解读
- EDPS v SRB:欧盟法院重新界定假名化数据的“个人数据”属性
- 域外个人信息匿名化与假名化界定综述
- 个人数据定义及识别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关于数据抓取和公开数据保护,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英国ICO:爬取公开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合法性意见公开征集
- 法国CNIL: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开放与再利用(全文翻译)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一:类型和流程概述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二:常见的反面数据抓取行为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三:数据抓取行为的伦理准则
- 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数据抓取)标准制定需求汇报
- 《数据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爬取行为规范》国家标准立项汇报
- 洪延青:AI时代的数据爬取治理:法律冲突与利益平衡之道
- 《网络数据自动化工具收集行为规范》标准编制汇报(草案阶段)
- 国标《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技术要求》编制汇报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 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 隐私计算:数据要素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设施”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一部分)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二部分)
- 欧盟《数据治理法》全文翻译
- OECD版的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的建议》全文翻译
- OECD对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简单梳理
- 欧盟委员会《<数据法>常见问题解答(1.0版本)》中译文
-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世行《全球数据市场监管框架评估》(报告编译)
关于AI风险治理和数据保护的交叉,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 基于AI生命周期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研究综述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英国ICO针对生成式AI的公开证据征询(第1-3次)
- 法国CNIL对欧盟AI法的首次问答(全文翻译)
- EDPB“关于在AI场景下处理个人数据的第28/2024号意见”(全文翻译)
- 《关于建立可信赖数据治理框架以促进创新且保护隐私的人工智能发展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大模型时代下的数据治理:从“合规挡箭牌”到可信AI的前置安全与持续资产管理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
欧
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
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
爱尔兰DPC对Meta使用SCCs跨境传输数据的巨额处罚决定:分析和展望
-
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
-
欧盟委员会即将就新的个人数据传输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公开咨询
-
法国CNIL《传输影响评估实践指南》全文翻译
-
爱尔兰DPC对TT的5.3亿罚单与NOYB投诉分析和应对建议
-
DPC对TikTok跨境数据传输处罚决定的复盘报告
-
跨境数据治理转向与中国应对(学术专论)
关于欧洲的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立法、政策和实践方面的文章:
-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 欧盟立法者支持生成性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安全规则【外媒编译】
- 欧洲议会关于欧盟《AI法案》的折衷案文(中文全文翻译)
- 挪威DPA关于在Ruter参与AI监管沙盒的最终报告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中成员国间的意见分歧(选译)
-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建议(选译)
- 欧盟《AI条例》的立法进展和现有三个版本重点内容比较(截止2023年7月)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谈判:回顾与前瞻
- 英国间谍机构希望放宽对AI数据使用的“繁重”法律(外媒编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一)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二)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三)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四)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与法治框架公约》-中文译文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风险分类机制研究
关于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监管发展,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一:和深度合成规则的主要异同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二: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三: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四:生成式AI的产业链和责任安排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五:中欧监管逻辑比较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六:打开AI黑盒的主要监管工具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七:美国FTC的态度和观点(选译)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八:美国白宫发布AI负责任创新举措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九:OpenAI对个人查询权的响应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域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文件之要点解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初探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二:超级人工智能的治理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三:立法的中美欧比较
- 简评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从中欧美比较的角度理解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特点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和决策算法的工作原理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大数据“杀熟”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动态定价算法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算法的全流程解析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排名算法
- GB/T 45392《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发布
- 从风险清单到治理体系: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演进逻辑分析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 推荐算法中引导正能量和破解信息茧房的路径探讨
- OECD推进人工智能的可问责原则(摘译)
- 推荐系统工作原理简介(学习笔记)
- 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 ChatGPT是如何劫持民主进程(外专观点)
- ChatGPT:欧洲禁止Replika “虚拟伴侣”聊天机器人应用(外媒编译)
- ChatGPT背后的核心技术【好文转载】
- 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GPT-4 :通用人工智能的火花》论文内容精选与翻译(好文转载)
- 马斯克等人联名签署:《暂停巨型人工智能实验:一封公开信》
- GPT工作原理:面向政策制定和法律规制的介绍【学习笔记】
- ChatGPT现阶段常见失误汇总分析【学习笔记】
- OpenAI的红队:被雇来 “破解 “ChatGPT的专家们(外媒编译)
- 指导欧盟“AI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监管的五大考量(全文翻译)
- PAI《合成媒体的负责任实践》(全文翻译)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研究人员戳穿了 ChatGPT 和其他聊天机器人安全控制的漏洞(外媒编译)
- 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的益处(英国四大监管机构的立场)
- OpenAI安全措施被越过 ChatGPT被“诱导”提供违法信息
- 通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风险与合理分配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安全要求的建议合规要点
- 中美欧大语言模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 AI法案:在更广泛的妥协中,欧盟国家开始对基础模型采取分层方法
- 美国作家协会起诉OpenAI版权侵权案解读
- 报告:控制大语言模型的输出(中文全译文)
- 为人工智能的“幻觉”辩护(外媒编译)
- 为了保护科学,必须以零样本翻译的方式使用大语言模型(外专观点)
- 苹果公司技术博客——私有云计算:云计算中人工智能隐私保护的新领域
- 澳洲《关于隐私和使用市售人工智能产品的指南》全文翻译
- 澳洲关于隐私以及开发和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指南(全文翻译)
- 日本《人工智能业务指南》全文翻译
-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 五大AI厂商“前沿安全”框架综述
- 2025年全球非生成式算法监管年度综述
- 生成式引擎优化(GEO) 的“负外部效应”与法律规制
本公号曾发表的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 解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监管逻辑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分层治理理论与制度进路(学术专论)
-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人脸识别的治理路径:国际经验与中国方案
- 人脸识别的双轨治理与通向智能技术的治理适配框架(学术专论)
针对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政策发展,本公众号发表过如下文章:
-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 美国数个监管机关“关于对自动化系统中的歧视和偏见进行执法行动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美召开听证会讨论《人工智能两党立法框架》:从柔性治理迈向硬监管思路日益明朗
- 美国“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中文翻译)
- 美国白宫《确保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人工智能自愿框架》:简析
- 调和美国对人工智能的路径【外专观点翻译】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人工智能咨询委员会(NAIAC):监管人工智能的理由、机制和挑战
- 美商务部要求美云服务就特定AI模型训练建立KYOC和强制报告义务的拟议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NTIA就两用基础模型的开闭源模型征求公众意见
- 美白宫OMB发布《推进机构使用人工智能的治理、创新和风险管理》备忘录
- 美国州层面第一部监管私营部门使用AI的综合性立法(全文翻译)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美国土安全部:《降低人工智能风险:关键基础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安全和安保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议会两党联盟推出针对AI的《 加强海外关键出口国家框架法案》-中文翻译
- 美发布“关于开发高级人工智能(AI)模型和计算集群报告要求”的拟议规则通知
- 美国总统关于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备忘录(全文翻译)
- 美国白宫《推进国家安全领域人工智能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框架》(全文翻译)
-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草案
-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全文翻译)
- 美AI行动计划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栈”战略及我应对建议
- “缺位”与“碎片化”:对《美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的反向透视
- 前沿人工智能治理的加州模式与中国镜鉴——基于美国加州SB 53法的分析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标准化和执法等内容,本公号发表的相关文章包括: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 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 数字司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一:AI助手的授权机制设计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二: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惑”与“解”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三:涉AI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撰写要点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四:从认证效用与审核实践看
- 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和范围出现实质性变化了吗?(《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五)
- 夯实能力、强化责任、构建托底机制——《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监管逻辑与国际比较
- 数据角度的“大型网络平台”界定初探
- 《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分析
关于人工智能能力扩散议题,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报告:
- 超智能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外国智库报告综述
- 全球AI扩散新格局:底座不均衡、入口重塑与中国战略选择
- 从Mythos到GPT-5.4-Cyber:超强AI网络能力的访问秩序正在形成
- 从“蒸馏”到污名化:白宫 NSTM-4 备忘录的概念陷阱与政策误区
- Manus案的监管范式选择:为什么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从爆红到被穿透审查:Manus 给 AI Agent公司的法律课(DPO社群成员观点)
- 硅谷没有乌托邦:从马斯克诉 OpenAI 案,看资本、初心与 AGI 治理的终极冲突(DPO社群成员观点)
- 机器速度下的攻防失衡:AI 时代网络安全治理逻辑的根本性重构
- 2026特朗普访华:16+1家美企CEO谁在冲刺,谁在防守
- 能力前沿与部署广度:AI 竞争的两条轴
- 登机了的黄仁勋,与尚未抵岸的H200(DPO社群成员观点)
- 诉讼时效一剑封喉:马斯克诉OpenAI案的终局,与万亿资本合围战的开端(DPO社群成员观点)
- 部署广度的地基:DeepSeek 如何把一部分算力瓶颈,改写成内存问题
- 第三个尺度:能力、部署之后,AI 竞争开始比拼“系统时间”
- 前沿 AI 模型对网络防御的影响:域外官方指南的比较分析与政策建议
免责声明:
本文所载程序、技术方法仅面向合法合规的安全研究与教学场景,旨在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具有明确的技术研究属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将本文内容用于攻击、破坏等非法用途的,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民事赔偿及连带责任,均由行为人独立承担,本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本站内容均为技术交流与知识分享目的发布,若存在版权侵权或其他异议,请通过邮件联系处理,具体联系方式可点击页面上方的联系我。
本文转载自:网安寻路人 《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学术专论)》
版权声明
本站仅做备份收录,仅供研究与教学参考之用。
读者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由读者自行承担,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