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的一点个人理解

admin 2026-05-03 05:17:16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文章总结: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于2026年7月1日施行,建立自愿性产品网络安全标识制度,设一至三星等级对应不同安全水平,三星级需通过渗透测试。该制度排除已纳入强制性管理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体现了自愿标识与强制准入制度的分工衔接,旨在引导消费级产品提升安全能力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综合评分: 100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安全建设,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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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的一点个人理解

原创

何威风 何威风

河南等级保护测评

2026年5月2日 08:12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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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国信办发文〔2026〕4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26年4月2日联合印发,于2026年4月10日对外公开,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通过自愿性标识制度,引导具有互联网联网功能的产品提升网络安全能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标识等级由低到高设为一星(基础级)、二星(增强级)、三星(领先级),分别对应满足基本安全要求、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和领先水平,其中三星级产品还需通过渗透性测试。标识内容涵盖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安全等级、有效期、检测实验室、国家标准依据及备案信息码等,消费者扫码可获取检测报告和符合性声明。

检测方面,一、二星级可由自有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三星级须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渗透性测试。标识备案工作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备案机构)承担,形式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监督管理方面,三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备案机构可撤销虚假申报、能力不符等违规备案,伪造冒用标识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依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开展安全管理,不列入本办法《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

这一排除性安排体现了我国网络安全产品管理制度体系的分工与衔接。根据2023年第1号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该目录目前涵盖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设备)4类网络关键设备,以及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入侵防御系统、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网络安全审计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数据恢复产品、虚拟专用网产品、防病毒网关、统一威胁管理产品、病毒防治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网络存储、公钥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产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平台等34类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两种制度的管理边界之所以如此划分,主要基于以下逻辑。

其一,法律依据不同。《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采用自愿参与原则,产品生产者按照自愿原则参与,鼓励标注标识。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检测制度,直接源于《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即该类产品须经安全认证或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提供。

其二,制度功能不同。网络安全标识制度旨在通过分级标识引导消费者优先选用安全能力更高的产品,属市场引导型管理工具。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管理制度承担着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范重大网络安全风险的基础性安全门槛功能,属于强制性市场准入管理。

其三,避免重复管理。2023年第1号公告的核心目标之一,正是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将已纳入强制性目录管理的产品排除在自愿性标识制度之外,有助于厘清不同制度的适用边界,避免同一产品面临两套管理要求,符合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

其四,管理对象的定位不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多为面向专业用户的网络安全专用设备,其采购和使用主体通常具备专业判断能力;而《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面向的是具有互联网联网功能的各类消费级产品,其消费者多为普通用户,缺乏对产品网络安全能力的专业判断能力,需要标识制度提供直观的指引。两类产品在用户群体、使用场景和风险特征上的差异,决定了需要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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