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国务院发布新版《供水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旧版《城市供水条例》。新条例核心变化包括: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提出提升供水工作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要求供水单位提供在线办理等服务渠道;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首次系统引入网络安全要求,明确重要供水信息系统应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评分: 78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网络安全,安全建设,IoT安全
国务院发布《供水条例》:新旧条款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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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 07:59 北京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1号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4年发布、2020年修订的《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供水管理体系从“城市供水单一领域管理”向“城乡供水全链条全周期治理”的升级。其中,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网络通信和网络安全的要求,成为新条例一大亮点,为供水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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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明确导向
新条例在总则第七条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这一条款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将供水行业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为智慧水务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导向。
具体而言,新条例在多个环节体现了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 设施更新改造: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结合智能化发展趋势,这类更新改造将包含对传统设施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 水质监测体系:第二十一条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供水水质监测体系。该条款要求涉及物联网传感器、远程传输网络、数据中心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部署。
- 在线服务渠道:第二十条规定,供水单位应当通过营业网点办理、在线办理等多种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这直接要求供水企业必须建设和完善线上服务平台,提升网络通信和服务能力。
二
对网络通信与信息共享的要求
新条例高度重视数据的采集、传输与共享,旨在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供水全过程的可视化、可预警、可调度。
- 监测预警与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这要求利用物联网、5G等通信技术,实现水质数据的实时采集、跨部门高速传输与协同分析。
- 非接触式监管:第三十五条规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能够通过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进行现场检查”。这鼓励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检、远程数据调取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其基础是稳定、可靠的网络通信保障。
- 规划信息统筹:第九条要求,供水水源建设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统筹保障。这体现了跨领域、跨层级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求。
三
对网络安全的刚性约束
新条例最大的突破之一,是首次在供水法规中系统性地引入了网络安全要求,并将核心系统纳入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畴。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点保护: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设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要求;对其中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依法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实行重点保护。”这一条款直接衔接了《网络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确立了供水行业核心信息系统(如SCADA系统、供水调度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国家安全保护义务,其安全防护等级和监管要求将大幅提升。
-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化:同一条款要求运行维护单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这意味着供水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岗位,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常态化的安全审计和攻防演练。
- 应急管理中的网络安全:新增的第六章“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要求政府和供水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现代网络攻击可能成为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背景下,应急预案必须包含针对网络攻击的响应、数据备份与恢复、业务连续性保障等内容。
四
与《城市供水条例》的核心对比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在信息化相关领域实现了从“0到1”的突破和深化。
| | | | | | — | — | — | — | | 维度 | 旧条例 | 新条例 | 核心变化 | | 立法目标 | 侧重“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 明确“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七条)。 | 目标升级:从传统管理转向科技引领的现代化、智能化发展。 | | 网络安全 | 未涉及。 | 专条明确(第三十四条),要求建立网安制度,并将重要系统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 从无到有:填补了法律空白,将供水网络安全提升至国家安全高度。 | | 服务方式 | 未明确要求在线服务。 | 要求提供“在线办理”等多种服务渠道(第二十条)。 | 服务模式革新:强制推动供水服务向线上化、便捷化转型。 | | 监管手段 | 未提及信息化监管方式。 | 鼓励采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进行非现场检查(第三十五条)。 | 监管效能提升:为智慧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 | | 信息共享 | 未作要求。 | 要求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 | 打破数据孤岛:推动跨部门数据协同,提升风险预警能力。 |
结 语
2022年,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已提出“推动城市级、省级供水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指导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建设城市供水物联网及运行调度平台”。新条例将这些要求进一步上升细化,以确保执行的刚性,其构建了鼓励智能化转型、保障网络通信畅通、严守网络安全底线的框架,相较于旧条例,实现了从“保供应”到“保安全”的深刻转变。
对于各级政府、供水企业和相关单位而言,当务之急是深入学习理解新条例,特别是第三十四条等刚性要求,尽快开展信息系统资产梳理、安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完善等工作。未来,一个更智能、更互联、更安全的现代化供水体系,将在新条例的护航下加速建成,切实保障全链条供水安全,赋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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