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分钟抵千里!公安办案进入”隔空取证”新时代

admin 2026-01-30 18:08:34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文章总结: 针对跨地域犯罪取证痛点,美亚法度推出视证通远程取证询问系统,通过人脸识别、全程录音录像及电子签字保障法律效力。该系统已在多地上线,利用预设模板提升问询效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了低成本、合规安全的远程调查取证。 综合评分: 73 文章分类: 产品介绍,解决方案,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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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抵千里!公安办案进入”隔空取证”新时代

美亚柏科

2026年1月29日 20:33 福建

当前,跨地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尤为突出,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案件持续增长。案件干系人员流动性大,数量多,调查取证过程更加复杂。

为助力解决公安基层案多人少,执法人员外出取证效率低、成本高以及偏远地区取证困难等问题,美亚法度推出“远程取证询问系统”(简称:视证通),并已在常熟、惠州、西安、贵阳、柳州、黄山等多地得到实战验证,帮助执法人员大大提升办案效率。

美亚法度“远程取证系统”在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成功应用

远程取证询问系统运用“互联网+”技术,能够合规、合法地帮助执法人员向询问对象“隔空”远程调查取证。系统简单易用、询问取证过程合规合法、数据安全有保障。

产品亮点

01

简单三步, 轻松开展远程询问

在联网电脑上安装美亚法度“视证通”软件,电视屏幕连接视证通硬件设备,被问话人访问微信小程序,简单三步骤即可实现点对点视频远程询问,全程自动同步录音录像,保证法律效力。

02

人脸识别身份核验,快速核实被问话人身份真伪

依托OCR、人像识别技术,智能识别提取并进行人像与身份证比对;通过短信验证码核准联系方式;多重验证方案快速确认被问话人身份。

03

笔录核对,全程录音录像保障法律效力

笔录内容支持逐页核对、电子签字确认;远程询问的内容、示证材料、辨认结果等全流程录音录像留证,确保询问过程和成果的法律有效性。同时全程音视频支持同步定向下载至本地电脑,网上不留痕安全更放心。

04

自述问答模板,小白也能秒上手

不必再担忧,问话过程是否重复问答或漏问,系统内置有多份各类(网贷诈骗等)新型案件的预设自述问答模板,可引导被询问人快速填写,帮助提高问话取证效率。

05

层层措施, 保密与安全兼顾

支持人证核验、独立账户管理,询问过程的视频和数据在互联网上不落地、不留存;同时对生成的签字文书进行防伪及防篡改保护,全过程保障数据安全,以防被泄露、修改或截取用作其它用途。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

第六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

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远程询问的,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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