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实例:美国《远程访问安全法》(RASA)草案将对我出海企业产生何种影响?未来出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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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志
袁立志
减熵实验室
2026年6月26日 13:2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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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立志
有朋友问,某中国企业打算在韩国部署英伟达高端芯片,开展AI模型训练,担心会因《远程访问安全法》(RASA)而面临法律风险,想了解有没有解决方法。
《远程访问安全法》(RASA)这个名称有误导性,会让人以为是数据安全方面的立法,其实这是出口管制方面的立法。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正是当前中美科技战短兵相接的最前线。
RASA目前还在立法过程中。RASA立法议案于2025 年 4 月提交给美国众议院,获两党共识后,2026年 1 月在众议院全会高票通过,随后移交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审议,目前尚未提交全会表决。尽管还需要参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但由于其在众议院的支持率极高,且有参议院两党议员共同推出的配套法案支撑,因此RASA最终成为法律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一旦成为法律,RASA将是对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一次重大扩展,因为其将所谓“数字出口”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外国主体通过互联网、云服务等网络形式,远程访问美国受控物项,被定义为与实体货物出口同等性质的 “数字出口”,直接纳入《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监管范畴。
按照《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42条,受管制的物项(Item)包括货物(Commodity)、软件(Software)以及技术(Technology)。受管制的行为则包括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定义如下:
1.出口(Export)是指:(A) 以任何方式将物项运出、传输出美国境内;(B) 在美国境内,向外国主体披露、转让该物项相关技术或源代码(即视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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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出口(Reexport) 是指:(A) 以任何方式将受管制物项从一个外国转运、传输至另一外国;(B) 在境外,向外国主体披露、转让相关技术 / 源代码(视同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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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转移(In-country transfer) 是指在同一外国境内,某一受管物项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发生变更。举例:芯片卖到韩国 A 公司(民用制造),后转给韩国 B 军工企业,同一国内但最终用途 / 用户改变,属于国内转移,需要出口许可。
对中国企业而言,在上述出口管制下,难以直接从美国进口先进芯片(构成“出口”),也难以通过第三国转口获得芯片(构成“再出口”),甚至在第三国本地获得芯片的路径也被封堵(构成“国内转移”)。
于是,部分企业不再寻求获得先进芯片,而是通过购买第三国的数据中心或云服务商(其服务器使用先进芯片)的算力,来绕过上述出口管制。
RASA正是为了进一步封堵这一“漏洞”而出台的。
RASA的内容非常简短,只有三条,核心的第2条相当于《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的一个修正案。修正的内容就是在原来三种管制行为“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的基础上增加一种:远程访问(Remote Access)。
根据RASA第2条,远程访问是指,外国主体通过网络连接(包括互联网、云计算服务),在受出口管制的物项物理所在地以外的地点,出于故意、明知、轻率或过失情形访问该受管制的物项,前提是商务部长认定,该产品的使用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构成严重风险。
定义原文如下:
The term ‘remote access’ means access on a purposeful, knowing, reckless, or negligent basis to an item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is Act by a foreign person through a network connection, including the internet or a cloud computing service, from a location other than where the item is physically located if the Secretary determines that the use of the item could pose a serious risk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or foreign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显然,如果RASA成为法律,使用第三国IDC的算力服务来训练模型的方法不再奏效。
不过,在RASA之前,美国监管已经对上述政策”漏洞”有所警觉,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所以即使目前RASA尚未生效,中国企业通过海外IDC算力训练AI模型仍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1.2025年5月13日BIS政策声明
BIS于2025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可能用于训练AI模型的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及其他商品的管控政策声明》,认为以下涉及IDC的情形可能触发BIS许可要求(为行文方便,以下我们把总部位于D:5国家(包括中国)或澳门的企业直接称为“中国企业”):
(1)向IaaS提供商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让先进芯片,若明知其将用于为中国企业训练AI模型;
(2)IaaS提供商已持有先进芯片,其在第三国境内进行转让,且明知受让方将用于为中国企业训练AI模型;
(3)美国主体在明知将用于或可能协助为中国企业训练AI模型的情况下,为之提供支持或者履行合同、服务或劳动合同。
不过,BIS在政策声明中明确,上述出口许可要求的触发前提是\"明知(knowledge)\"AI模型将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或军事情报最终用途/最终用户。
BIS进一步澄清:“在不涉及AI模型将被用于WMD或军事情报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的情况下,BIS并未认定向IaaS提供商提供先进的计算产品或服务,用于为中国企业或为其利益而训练AI模型这类行为本身就违反了EAR。”
上述政策解释限定在《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框架之下,所以相对于RASA,还是比较克制,给非军事用途的模型训练留了一线空间。
2.Red Flag 28的尽职调查义务
BIS在《人工智能扩散框架》(AI Diffusion Rule)中于EAR §732补充条款3新增Red Flag 28,专门针对IaaS云服务提供商进行了风险提示:
当IaaS提供商为中国企业训练AI模型,且可能导致模型权重转移时,构成警示信号。IaaS提供商应询问客户是否计划出口模型权重,如是则触发许可要求。
这属于关联的技术出口管制。不过,在2025年5月13日,BIS宣布废除《人工智能扩散规则》,原定5月15日生效的合规要求被叫停,目前处于待定状态。
3.ECCN 4E091模型权重管制
《人工智能扩散框架》新增ECCN 4E091,对训练计算量≥10²⁶的闭源AI模型权重实施管制。若中国企业在海外IDC训练的AI模型达到该计算量阈值,且训练产出的模型权重将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至中国母公司,则模型权重的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会触发许可要求,许可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
这是新增的技术出口管制,不过由于《人工智能扩散框架》被废止,该新增管制的有效性待定。
简单总结,中国企业当前面临的局面就是三句话:
(1)货物出口管制封堵了中国直接获取先进芯片的路径;
(2)扩张解释的出口管制(即对相关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限缩了中国企业获取先进芯片训练服务或训练成果的空间;
(3)法律修改(RASA)即将进一步限制中国企业获取先进芯片算力服务的空间。
在美国如此严防死守之下,再辅以股权穿透的认定(最终母公司规则),未来中国企业(即使是非清单企业)获取先进芯片算力的空间变得非常狭小。
目前能够想到的路径是:与中国企业无关联的海外合作伙伴,利用海外IDC算力开展AI模型训练(将训练计算量控制在阈值之下),训练完成后的模型权重或源码转让或许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将模型部署在海外服务器(不使用先进芯片),用于向海外市场提供服务(非军事用途)。
RASA本身留了一个小口子,即对“远程访问”进行管制的前提是,“商务部长认定,该产品的使用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构成严重风险”,这似乎为一般中国企业为常规商业目的使用海外先进芯片算力留下了一点可能空间。
但不管怎么说,还是太憋屈了。
希望中国的先进芯片早日取得突破!
读者诸君如有好的解决思路,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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