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泊车小程序未按规定备案存在安全风险 被处罚
安全学习那些事儿
2026年9月1日 15:00
上海
在小说阅读器读本章
去阅读
在公众号小说中沉浸阅读
2026年8月7日,据江华公安报道:近期,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辖区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一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2026年7月,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辖区内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公司的“某某智慧泊车”小程序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且该小程序存在多项安全风险。
对于上述问题,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形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网警提示: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各方均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版权声明
本站仅做备份收录,仅供研究与教学参考之用。
读者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由读者自行承担,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