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评析北京智能体政策,指出其供给侧布局全面但未解决智能体如何实际嵌入企业流程。文章将供给分四类、需求分四层,揭示落地需跨越需求模糊、流程混乱、系统接入难、权责缺失、采购错配及迁移困难六道门槛。建议政策重心从扩大供给转向促进采用,通过支持流程诊断、建立受控接入机制、明确权责清单及以任务完成率为导向改革采购补贴,推动智能体转化为生产力。 综合评分: 89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AI安全,安全建设,数据安全
智能体如何真正进入企业:评《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之一
原创
洪延青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6年8月2日 0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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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关于智能体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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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学术专论)
- AI智能体的系统架构与安全治理: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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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公号君学习【通知 |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感想之一
借鉴OpenClaw架构哲学重塑广州南沙政府能力与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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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是一份技术理解较为前沿、产业覆盖较为完整的地方政策文件。文件没有把智能体简单理解为“大模型加聊天框”,而是同时关注基础模型、驾驭层工程、中间软件栈、工具调用、长期记忆、多智能体协作、开发平台、技能市场、终端嵌入、场景建设、算力供给、开源生态和安全治理。特别是文件提出前沿部署工程师驻场共创、智能体技能市场、智能体软件商店等安排,说明政策制定者已经认识到,智能体产业化不只是提高模型能力,还涉及工程适配、系统集成、业务改造和持续运营。
但从产业发展的基本逻辑看,智能体首先是一种技术形态,也是一种可以嵌入企业流程、辅助或者代替人完成任务的数字生产工具。作为一种生产工具,它能否形成产业价值,不仅取决于市场上有没有足够多的智能体供给,还取决于企业是否存在真实需求,是否愿意将具体任务交给智能体,以及智能体能否取得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数据、系统和权限。
因此,评价智能体政策,不能只看建设了多少模型、平台、软件商店、技能市场和“Token工厂”,还要看这些供给能否进入企业,能否嵌入真实生产流程,并持续、稳定、可问责地完成任务。
从这一角度看,北京政策已经比较充分地回答了“如何扩大智能体供给”,但对“如何形成企业有效需求”“如何降低企业采用智能体的制度成本”,仍有进一步展开的空间。
一、智能体供给不只是自建与外购
企业取得智能体能力,最直观的区分是自建和外购。但如果从产业政策角度观察,仅做这一二分还不够。智能体的供给模式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进行理解:一是谁建设和运营,二是以什么形态交付给企业。
从建设和运营主体看,大体可以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是企业自建自营。企业自行设计业务流程,自主完成智能体开发、系统接入、权限配置和运行管理。企业可以使用自研模型,也可以采用开源模型或者采购基础模型服务,但最终的智能体系统由企业控制和运营。这种方式适合涉及核心竞争力、敏感数据和复杂内部系统的业务,也适合金融、医疗、制造等责任要求较高的领域。其优势是业务适配程度高、数据和系统控制力较强,主要障碍则是成本高、人才要求高、长期维护压力大。
第二类是第三方标准化供给。智能体服务商将相对通用的能力开发为标准产品,企业通过软件订阅、接口调用或者智能体即服务等方式使用。办公、客服、人力资源、财务处理、代码生成等任务,较适合这种供给方式。其优势是部署速度快、前期投入较低,但标准产品未必能够适应企业特有的业务规则和组织流程,企业还可能形成对模型、平台和供应商的长期依赖。
第三类是企业与供应商联合共建。服务商提供模型、平台和工程能力,企业提供业务知识、数据、流程和内部资源,双方共同完成智能体的设计、部署和迭代。文件提出通过前沿部署工程师驻场共创、持续迭代,加速智能体应用落地,主要对应这种模式。对于行业专业性较强、标准产品无法直接适用、企业自身又不具备完整开发能力的场景,联合共建可能成为未来一段时间企业级智能体落地的主要方式。
第四类是公共或者行业共享供给。政府、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或者大型平台建设共性智能体能力,向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单人创业主体提供服务。例如,共享开发测试平台、行业知识智能体、中小企业财税法务智能体、安全检测平台等。这种模式能够降低中小企业的使用门槛,但公共平台通常只能解决共性问题,难以深入不同企业的个性化流程,还需要解决数据隔离、持续运营和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之间的关系。
从交付形态看,智能体又可以分为三种基本方式。
一是整体解决方案交付。企业取得的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智能体产品,包括模型、知识、工具、工作流和运行管理能力。
二是组件化组装。企业或者集成商分别取得基础模型、行业模型、知识库、插件、技能、记忆模块、工作流编排工具、安全组件和评测工具,再将这些能力组装为具体智能体。文件所提出的技能市场、能力资源共享平台、互联协议、开发框架和开源工具链,主要服务于这种供给形态。
三是嵌入式供给。智能体不作为独立产品出现,而是直接嵌入企业原来使用的软件、平台或者终端。例如,财务软件中的报销智能体、客户管理系统中的销售智能体、工业软件中的设计和调度智能体,以及手机、汽车、机器人中的系统级智能体。对大量普通企业而言,这种“随软件升级而取得智能体能力”的方式,可能比单独采购一个智能体平台更容易普及。
由此可见,开源还是闭源、公有云还是私有化部署、按Token还是按结果计费,都不是与上述模式并列的独立供给方式。它们分别属于技术许可、部署和计费维度。政策需要重点回答的,仍然是:由谁建设、由谁运营、企业取得的是完整产品还是组件能力、企业对系统具有多大控制权、出现问题以后由谁负责。
从这一分类看,北京政策对智能体供给的覆盖已经相当完整。基础模型和驾驭层工程支持企业自建和专业服务商发展,前沿部署工程师对应联合共建,技能市场和开源平台对应组件化供给,智能终端和人工智能操作系统对应嵌入式供给,公共服务平台和算力支持则试图降低中小企业的采用门槛。
因此,北京智能体产业下一步最需要解决的,可能已经不是供给形式不够丰富,而是这些供给如何与企业的真实需求相连接。
二、企业需要的不是抽象的“智能体”,而是能够完成的任务
企业通常不会因为“需要一个智能体”而产生真实采购。企业真正关心的是,智能体能否降低某项成本、缩短处理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减少错误、改善客户服务,或者完成过去因人员、成本和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完成的任务。
所以,智能体需求的基本单位不应是“智能体数量”,也不宜只是笼统的“应用场景”,而应当是一项可以被定义、被委托、被衡量和被验收的具体任务或者一段业务流程。
从智能体进入企业的深度看,需求大体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个人和单项任务辅助,例如检索资料、总结文件、起草文本、整理会议记录和辅助编程。此类任务通常不需要智能体深度进入企业核心系统,标准化第三方产品或者嵌入式功能即可满足。
第二个层次是部门流程辅助,例如客户服务、销售管理、采购审核、报销处理、内部知识查询等。智能体需要接入部门数据和软件系统,但通常仍以生成建议、准备材料和辅助处理为主。此类任务可以采用标准产品加有限定制的方式。
第三个层次是企业核心流程重构,例如供应链调度、研发设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风险管理和跨部门业务协同。智能体需要横跨多个系统和组织单元,持续管理任务状态,并对业务流程产生实质影响。这类需求通常需要企业自建或者与供应商联合共建。
第四个层次是代表企业对外行动或者直接改变现实状态,例如自动签约、付款、提交监管材料、向客户作出承诺、修改账户权限、控制生产设备。这类智能体已经不只是生成信息,而是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企业行动。其落地不仅取决于技术效果,更取决于授权、责任、安全和外部法律效果能否得到妥善安排。
不同层次的需求,应当匹配不同的供给和治理模式。低风险、标准化、可逆的任务,可以优先采用成熟的第三方产品;涉及核心数据和核心流程的任务,更适合自建或者联合共建;涉及对外行动和不可逆后果的任务,则必须建立更严格的权限、审批、记录和责任机制。
这也意味着,政府不能笼统鼓励所有企业“建设智能体平台”,也不能用同一套补贴、评测和监管要求覆盖所有智能体项目。真正有效的政策,应当帮助企业找到适合交给智能体的任务,并根据任务的复杂程度、数据敏感程度和执行风险,选择合适的供给模式。
三、从智能体供给到企业生产流程,至少要跨过六道门槛
智能体已经能够生成较高质量的文本、代码和方案,但能够生成,并不等于能够进入企业生产流程。智能体从技术供给转化为企业生产力,中间还要经过需求形成、流程改造、系统接入、权限授予、责任安排和结果验收等多个环节。
第一,企业的潜在需求尚未转化为可采购、可验收的任务
不少企业已经意识到人工智能和智能体的重要性,但其需求通常仍停留在“建设企业智能体”“打造智能员工”“形成多智能体协同”等概念层面。这些是技术和项目建设语言,并不是清晰的业务需求。
一项可以落地的需求至少需要说明:当前任务由谁完成,需要多少时间和成本,主要问题是什么,智能体拟介入哪一个环节,预期改善什么结果,错误可以容忍到什么程度,最终由谁验收和负责。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明确,企业即使建设了平台、接入了模型,也容易形成“有系统、无任务”“有智能体、无人用”的局面。
因此,政府发布场景需求清单之外,还应支持企业开展业务流程诊断和智能体应用成熟度评估。企业存在经营痛点,不等于已经形成有效需求。只有当任务能够清晰定义、投入能够估算、结果能够验收时,潜在需求才可能转化为真实采购。
第二,很多企业流程本身尚不具备智能化基础
智能体不能自动修复一个职责不清、规则混乱、数据缺失的业务流程。
现实中,不少企业流程依赖个人经验和线下协调,审批规则没有形成明确标准,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重复处理,异常情况依靠临时沟通,没有人对整个流程的最终结果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模型具备较强的推理和规划能力,也很难稳定执行。
智能体落地因此往往首先是一项流程治理工作。企业需要先明确任务边界、操作规则、数据来源、异常处理和责任主体,再决定哪些部分可以交给智能体。
北京政策提出利用智能体重构产品架构、服务模式和核心业务流程,方向是正确的。后续政策还应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流程标准化和组织改造,避免把智能体简单叠加在原有混乱流程之上。
第三,智能体难以取得必要的数据、系统和工具
智能体要完成真实任务,通常不能只生成内容,还需要读取数据、调用软件、使用工具并在业务系统中执行操作。但企业内部的数据和系统往往分散在不同部门,旧系统缺少标准接口,不同软件采用不同的身份和权限体系,部分平台还可能限制第三方智能体接入。
企业同时面临另一重顾虑:哪些数据可以提供给智能体,哪些数据可以交给外部服务商,员工、客户和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能否进入外部模型,智能体形成的长期记忆和执行记录如何管理。
如果智能体只能读取公开信息,不能进入业务系统,它仍然主要是一个信息助手;如果智能体可以任意读取和修改系统,又会形成难以控制的安全风险。
因此,智能体规模化落地需要建立一种受控接入机制:智能体具有可以识别和追踪的身份;企业能够限定其可读取的数据、可调用的工具和可执行的操作;符合统一安全条件的第三方智能体能够公平接入软件、平台和终端;原有平台不能利用接口控制不合理地排斥第三方智能体。
这一问题不仅是技术互联问题,也是未来智能体产业能否形成开放市场的制度问题。
第四,企业尚未形成适用于智能体的授权和责任制度
传统企业权限体系主要围绕自然人员工设计。员工属于某个部门、担任某个岗位,并根据岗位获得相应系统和业务权限。智能体进入以后,企业需要重新回答:智能体以谁的名义行动,谁有权向它授权,授权持续多长时间,可以访问哪些数据,可以调用哪些工具,可以向哪些对象付款、发信或者提交材料。
更重要的是,智能体的任务计划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如果实际执行动作已经超出原批准的对象、金额、数据范围或者任务目的,原有授权是否仍然有效?员工离职或者岗位调整后,由其创建或者使用的智能体权限是否同步撤销?智能体能否继承员工的长期凭证?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解决,企业就不敢把重要流程交给智能体。
智能体落地所需要的不是笼统的“人在回路”,更不是所有操作都由用户反复点击确认,而是一套可配置、可机器执行的授权制度。低风险、重复性、可逆的行为,可以在明确的对象、期限、金额和数据范围内连续执行;涉及支付、签约、数据外发、账户修改和设备控制等高风险行为,或者实际行动超出原授权边界时,应当重新取得批准。
同时,每个生产级智能体项目都应明确业务责任人、技术运行责任人、权限批准人、最终判断人和异常处置责任人。智能体不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所谓智能体的责任,最终仍然要转换为企业内部责任和供应链合同责任。
第五,传统采购和验收机制不适应智能体项目
传统软件采购通常要求事先确定完整需求,按照功能清单开发,上线后一次验收。但智能体项目往往需要在真实业务中持续调试,企业流程也可能在应用过程中同步发生变化。供应商难以事先承诺所有业务结果,企业也难以在采购初期精确说明全部需求。
智能体的结果还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同一任务可能产生不同输出。企业如果只按照功能是否存在进行验收,容易忽视长期稳定性;如果要求智能体绝对不出错,又会使绝大多数应用无法进入生产环境。
更合理的做法,是围绕具体任务建立验收标准,例如任务完成率、一次成功率、错误率、人工复核比例、平均处理时间、单位有效任务成本、异常中止率、人工接管率和连续稳定运行时间。
这也是为什么Token消耗量和调用量不能成为主要政策绩效指标。Token是生产投入,不是最终结果。上下文越长、无效循环越多、任务失败后重试越频繁,Token调用量反而越大。企业真正购买的不是Token,而是可靠完成的任务。
从产业政策的一般规律看,真正需要衡量的也不是投入和名义规模,而是投入是否形成可用、可持续的实际效果;相关研究将其概括为从“测量投入”转向“测量效果”。
因此,智能体项目应当实行分阶段采购和验收:先进行流程诊断和小规模验证,再进入真实业务中试,达到任务效果和安全要求后扩大部署,并根据稳定运行和业务结果分阶段付款。不能达到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避免试点项目长期依靠补贴维持。
第六,企业缺乏迁移和退出能力
企业将核心流程交给智能体以后,往往会与特定模型、平台、插件和服务商形成深度联系。如果数据、记忆、业务规则和工作流无法导出,企业就很难更换模型或者供应商。
这会形成一个矛盾:智能体越深入企业核心流程,其创造的价值可能越大;但企业对供应商的依赖也可能越强。一旦供应商停止服务、改变收费规则、调整接口或者出现重大安全问题,企业可能无法迅速恢复人工流程或者迁移到其他系统。
因此,政策不仅应当支持智能体进入企业,还应当保障企业能够迁移和退出。生产级智能体至少应具备数据和运行记录导出能力,业务规则和工作流具有一定可迁移性,关键接口采用相对开放的标准,企业能够更换模型、插件和服务商,供应商退出时承担必要的过渡义务,高风险流程保留人工接管和业务连续性方案。
没有退出能力,企业就不敢将关键任务交给智能体;没有可迁移性,智能体生态最终可能演变为少数平台控制的封闭市场。
四、北京政策下一步应从“扩大供给”进一步转向“促进采用”
从供给侧看,北京已经对智能体产业的主要环节作出较为全面的布局:支持基础模型和驾驭层工程,建设开发平台和技能市场,鼓励前沿部署工程师驻场共创,推动智能体与软件、终端和行业场景融合,并通过算力、数据、人才、开源和公共服务降低创新主体的供给成本。
下一步更重要的任务,是形成一套企业采用智能体的政策。
第一,支持企业开展智能体应用成熟度评估和流程诊断,将抽象的人工智能需求转化为可以委托、采购和验收的具体任务。
第二,推动企业软件、互联网平台、操作系统和智能终端开放安全、透明、非歧视的智能体接入能力,使符合统一安全条件的智能体能够取得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数据和工具权限。
第三,建立智能体能力、权限、影响和责任清单,明确智能体位于工作流的哪个环节,能够访问什么、改变什么,哪些行为可以自动执行,哪些行为必须重新批准,谁对最终结果负责。
第四,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重点行业用户以真实生产任务开展首购首用,而不是采购抽象平台或者以模型数、智能体数作为项目目标。
第五,改革智能体项目的采购和财政支持方式,将资金拨付与真实使用、任务完成率、单位有效结果成本、稳定运行和复制能力挂钩,建立补贴递减和失败退出机制。
第六,建立风险共担、保险、迁移和业务连续性机制,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成为首批用户的风险。
说到底,智能体产业发展的关键,不是市场上出现多少被称为“智能体”的产品,而是有多少智能体真正进入企业,有多少企业愿意把真实任务交给智能体,以及这些任务能否被稳定、低成本、可问责地完成。
北京政策已经较为充分地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谁来提供智能体,以及智能体产业需要哪些技术、平台和要素。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回答两个问题:
企业为什么愿意采用智能体?智能体凭什么进入企业流程并取得行动权限?
因此,智能体政策可以概括为三个相互衔接的层次:
供给侧解决谁能提供可用的智能体;需求侧解决企业愿意把什么任务交给智能体;制度侧解决智能体如何进入流程、取得权限、产生结果并承担责任。
只有将这三个层次贯通起来,模型、平台、技能市场、软件商店、算力设施和场景项目,才能真正转化为可靠完成的任务、可以持续的企业收入和现实的产业价值。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 第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 数据保护官(DPO)大湾区沙龙:大湾区数据跨境便利化的安全合规路径和实践案例-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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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 洪延青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 重要数据性质的再认识: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 美国放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支持
- CPTPP 数字贸易现代化改革:对 PECC《现代化数字贸易》 报告的综述
关于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英文版
-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 专家解读|《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
- 我国数据出境三条路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比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英文全文翻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 2024年美国隐私权法案(全文翻译)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 美白宫:《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复原力的国家安全备忘录》中文翻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
- 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 从数据相关条款看《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 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等英文翻译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要点解读 | 持续优化我国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基于国家间数据竞争战略的视角
- 基于场景化的白名单路径,提升法律确定性节约合规资源——评临港《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
- 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网信》2024年第2期
- 跨境数据传输政策的三大创新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入发展新动能
- 津沪闽京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清单管理制度研究
针对审计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AI安全的作用与落地实操,本公众号发布过的文章: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 《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平台和搜索引擎的审计规则
关于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 关于美光网络安全审查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 再谈美光网络安全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 从合规技术的视角看:您的PIA真的有效吗?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发表文章:
-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欧盟金融业供应链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欧盟《网络安全法2》提案与对中国ICT供应商影响的分析
关于AI与标准化工作,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 关于生成式AI安全标准化需求的两点想法
- 欧盟AI法案中的标准化需求和制定流程简述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国标制定工作会议(23年4月)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 AI治理基本问题与监管及标准化基本思路之初探
- OECD《为制定人工智能事件定义而进行的评估》(全文翻译)
- 英国政府近期就AI网络安全“行为守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新加坡数字化(包括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改革,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全文翻译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 欧洲健康数据空间建设历程分析与启示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上)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下)
- 欧盟《关于政治广告的透明度和针对性的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
- 欧盟《关于金融部门数字业务复原力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全文翻译
- 欧盟《网络复原力法》全文翻译
美国利用法律和政策工具单边化地维护或强化美国的安全和经济利益,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 美商务部AI模型出口管制新规(全文翻译)
- 2022-2024年间-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规则的梳理分析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芯片篇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受控AI模型篇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VEU认证要求规定
-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贸易优先和投资优先
-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保护美国公司和创新者免受海外勒索以及不公平的罚款和处罚
关于AI技术的系列读书笔记:
- DeepSeek-R1展示了小模型也能成为推理专家
- DeepSeek的R1与R1-Zero:技术差异与AI风险管控
- DeepSeekR1与R1-Zero的训练过程及与普通语言模型的区别
- 模型上下文协议(MCP, Model Context Protocol)的定位和基本机理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 EDPB关于GDPR第48条的第02/2024号指南(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 英国TCN下的苹果iCloud加密之争与“英国-欧盟”数据流动挑战
- 主权云研究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 主权云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关于AI“情感交互”和“拟人化互动”,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人机“情感交互”的规范化:指标、机制与多方协同治理
- 精准识别和治理“拟人化互动服务”:一个初步方案
- 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判定指标体系设计:精准圈定“拟人化互动”
- 《国际AI安全报告2026》对人工智能情感陪伴的风险分析
- Anthropic的角色选择模型与我国AI拟人化互动治理路径启示
-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情感交互的机理揭示
-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拟人化交互监管的启示
- 生成式人工智能情感交互的技术原理、风险与治理路径研究综述
关于AI风险治理和数据保护的交叉,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 基于AI生命周期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研究综述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英国ICO针对生成式AI的公开证据征询(第1-3次)
- 法国CNIL对欧盟AI法的首次问答(全文翻译)
- EDPB“关于在AI场景下处理个人数据的第28/2024号意见”(全文翻译)
- 《关于建立可信赖数据治理框架以促进创新且保护隐私的人工智能发展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大模型时代下的数据治理:从“合规挡箭牌”到可信AI的前置安全与持续资产管理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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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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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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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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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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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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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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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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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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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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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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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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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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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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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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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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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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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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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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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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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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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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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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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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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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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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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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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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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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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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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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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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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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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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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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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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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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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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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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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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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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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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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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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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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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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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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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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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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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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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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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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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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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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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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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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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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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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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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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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DPC对Meta使用SCCs跨境传输数据的巨额处罚决定:分析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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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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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即将就新的个人数据传输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公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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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CNIL《传输影响评估实践指南》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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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DPC对TT的5.3亿罚单与NOYB投诉分析和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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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C对TikTok跨境数据传输处罚决定的复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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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治理转向与中国应对(学术专论)
关于欧洲的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立法、政策和实践方面的文章:
-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 欧盟立法者支持生成性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安全规则【外媒编译】
- 欧洲议会关于欧盟《AI法案》的折衷案文(中文全文翻译)
- 挪威DPA关于在Ruter参与AI监管沙盒的最终报告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中成员国间的意见分歧(选译)
-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建议(选译)
- 欧盟《AI条例》的立法进展和现有三个版本重点内容比较(截止2023年7月)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谈判:回顾与前瞻
- 英国间谍机构希望放宽对AI数据使用的“繁重”法律(外媒编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一)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二)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三)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四)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与法治框架公约》-中文译文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风险分类机制研究
关于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监管发展,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一:和深度合成规则的主要异同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二: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三: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四:生成式AI的产业链和责任安排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五:中欧监管逻辑比较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六:打开AI黑盒的主要监管工具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七:美国FTC的态度和观点(选译)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八:美国白宫发布AI负责任创新举措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九:OpenAI对个人查询权的响应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域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文件之要点解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初探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二:超级人工智能的治理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三:立法的中美欧比较
- 简评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从中欧美比较的角度理解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特点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和决策算法的工作原理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大数据“杀熟”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动态定价算法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算法的全流程解析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排名算法
- GB/T 45392《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发布
- 从风险清单到治理体系: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演进逻辑分析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 推荐算法中引导正能量和破解信息茧房的路径探讨
- OECD推进人工智能的可问责原则(摘译)
- 推荐系统工作原理简介(学习笔记)
- 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 ChatGPT是如何劫持民主进程(外专观点)
- ChatGPT:欧洲禁止Replika “虚拟伴侣”聊天机器人应用(外媒编译)
- ChatGPT背后的核心技术【好文转载】
- 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GPT-4 :通用人工智能的火花》论文内容精选与翻译(好文转载)
- 马斯克等人联名签署:《暂停巨型人工智能实验:一封公开信》
- GPT工作原理:面向政策制定和法律规制的介绍【学习笔记】
- ChatGPT现阶段常见失误汇总分析【学习笔记】
- OpenAI的红队:被雇来 “破解 “ChatGPT的专家们(外媒编译)
- 指导欧盟“AI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监管的五大考量(全文翻译)
- PAI《合成媒体的负责任实践》(全文翻译)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研究人员戳穿了 ChatGPT 和其他聊天机器人安全控制的漏洞(外媒编译)
- 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的益处(英国四大监管机构的立场)
- OpenAI安全措施被越过 ChatGPT被“诱导”提供违法信息
- 通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风险与合理分配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安全要求的建议合规要点
- 中美欧大语言模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 AI法案:在更广泛的妥协中,欧盟国家开始对基础模型采取分层方法
- 美国作家协会起诉OpenAI版权侵权案解读
- 报告:控制大语言模型的输出(中文全译文)
- 为人工智能的“幻觉”辩护(外媒编译)
- 为了保护科学,必须以零样本翻译的方式使用大语言模型(外专观点)
- 苹果公司技术博客——私有云计算:云计算中人工智能隐私保护的新领域
- 澳洲《关于隐私和使用市售人工智能产品的指南》全文翻译
- 澳洲关于隐私以及开发和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指南(全文翻译)
- 日本《人工智能业务指南》全文翻译
-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 五大AI厂商“前沿安全”框架综述
- 2025年全球非生成式算法监管年度综述
- 生成式引擎优化(GEO) 的“负外部效应”与法律规制
本公号曾发表的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 解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监管逻辑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分层治理理论与制度进路(学术专论)
-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人脸识别的治理路径:国际经验与中国方案
- 人脸识别的双轨治理与通向智能技术的治理适配框架(学术专论)
针对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政策发展,本公众号发表过如下文章:
-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 美国数个监管机关“关于对自动化系统中的歧视和偏见进行执法行动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美召开听证会讨论《人工智能两党立法框架》:从柔性治理迈向硬监管思路日益明朗
- 美国“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中文翻译)
- 美国白宫《确保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人工智能自愿框架》:简析
- 调和美国对人工智能的路径【外专观点翻译】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人工智能咨询委员会(NAIAC):监管人工智能的理由、机制和挑战
- 美商务部要求美云服务就特定AI模型训练建立KYOC和强制报告义务的拟议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NTIA就两用基础模型的开闭源模型征求公众意见
- 美白宫OMB发布《推进机构使用人工智能的治理、创新和风险管理》备忘录
- 美国州层面第一部监管私营部门使用AI的综合性立法(全文翻译)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美国土安全部:《降低人工智能风险:关键基础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安全和安保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议会两党联盟推出针对AI的《 加强海外关键出口国家框架法案》-中文翻译
- 美发布“关于开发高级人工智能(AI)模型和计算集群报告要求”的拟议规则通知
- 美国总统关于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备忘录(全文翻译)
- 美国白宫《推进国家安全领域人工智能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框架》(全文翻译)
-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草案
-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全文翻译)
- 美AI行动计划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栈”战略及我应对建议
- “缺位”与“碎片化”:对《美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的反向透视
- 前沿人工智能治理的加州模式与中国镜鉴——基于美国加州SB 53法的分析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标准化和执法等内容,本公号发表的相关文章包括: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 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 数字司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一:AI助手的授权机制设计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二: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惑”与“解”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三:涉AI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撰写要点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四:从认证效用与审核实践看
- 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和范围出现实质性变化了吗?(《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五)
- 夯实能力、强化责任、构建托底机制——《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监管逻辑与国际比较
- 数据角度的“大型网络平台”界定初探
- 《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分析
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匿名化、假名化技术,隐私增强技术,以及通过技术手段或模式强化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和意思表达,越来越成为值得关注的主题。本公号曾经发表的文章包括: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定义的再审视(二):个人信息的场景依赖性及匿名化处理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时的指向性问题
- 欧盟法院在T-557/20(SRB v EDPS.)中对匿名化数据的一次澄清尝试
- 英国ICO《匿名化、假名化和隐私增强技术指南》(全文翻译)
- 英国ICO《数据共享业务守则》中文翻译
- 英国ICO发布:《隐私增强技术(PET) 如何帮助遵守数据保护规定》(全文翻译)
- “零信任”的App合规技术能力(DPO社群成员观点)
- Android 系统“照明弹”功能的技术及法律规制(DPO社群成员观点)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隐私计算能代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吗?(DPO社群成员观点)
- 德国数据保护机构《标准数据保护模式》中译文
- 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看待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
- ISO 31700系列标准解读
- EDPS v SRB:欧盟法院重新界定假名化数据的“个人数据”属性
- 域外个人信息匿名化与假名化界定综述
- 个人数据定义及识别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 从数据到场景:EDPB匿名化新指引与封闭计算环境
- 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来看(报告全文)
关于域外在数据、电信、外国投资方面所建立的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规则(2024版更新全文翻译)
-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 白宫: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的安全:联网汽车》建议制定规则全文翻译
- 解读: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资料手册: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全文翻译: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攻击法案》【H.R. 7520】与司法部拟议规则的比较
- 《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法》的全文翻译
- TikTok要求审查《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合宪性请愿书
- 美商务部“确保联网车辆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拟议规则
- 美国司法部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的分析
- 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最终文本的全文翻译
- DPO社群成员观点: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
- 美商务部《保障ICT供应链:联网汽车》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 FCC“受管制设备和服务清单”制度综合分析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 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 隐私计算:数据要素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设施”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一部分)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二部分)
- 欧盟《数据治理法》全文翻译
- OECD版的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的建议》全文翻译
- OECD对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简单梳理
- 欧盟委员会《<数据法>常见问题解答(1.0版本)》中译文
-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世行《全球数据市场监管框架评估》(报告编译)
- 数据持有权的两条路径:三权完全切割 vs. 持有权母权化
- 越自主,越难流通?数据使用权外部化的结构张力
- 上游为何不愿对外经营数据?控制降级、衍生数据与不确定性下的经营决策
- 数据平行财产权:能定资格,难保控制
关于数据抓取和公开数据保护,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英国ICO:爬取公开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合法性意见公开征集
- 法国CNIL: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开放与再利用(全文翻译)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一:类型和流程概述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二:常见的反面数据抓取行为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三:数据抓取行为的伦理准则
- 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数据抓取)标准制定需求汇报
- 《数据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爬取行为规范》国家标准立项汇报
- 洪延青:AI时代的数据爬取治理:法律冲突与利益平衡之道
- 《网络数据自动化工具收集行为规范》标准编制汇报(草案阶段)
- 国标《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技术要求》编制汇报
-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爬虫治理的中欧比较
关于AI能力扩散议题,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报告:
- 超智能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外国智库报告综述
- 全球AI扩散新格局:底座不均衡、入口重塑与中国战略选择
- 从Mythos到GPT-5.4-Cyber:超强AI网络能力的访问秩序正在形成
- 从“蒸馏”到污名化:白宫 NSTM-4 备忘录的概念陷阱与政策误区
- Manus案的监管范式选择:为什么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机器速度下的攻防失衡:AI 时代网络安全治理逻辑的根本性重构
- 能力前沿与部署广度:AI 竞争的两条轴
- 部署广度的地基:DeepSeek 如何把一部分算力瓶颈,改写成内存问题
- 第三个尺度:能力、部署之后,AI 竞争开始比拼“系统时间”
- 前沿 AI 模型对网络防御的影响:域外官方指南的比较分析与政策建议
- 谁有权向模型学习:蒸馏争议的第二阶段
- 教师模型与人工智能阵营:开放、封闭政策的长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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