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性证据:构建以可靠性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机制】

admin 2026-07-23 04:49:48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文章总结: 本文指出刑事诉讼中专门性证据扩张致使传统形式审查失效。结合巨蟒峰等案例,文章提出检察机关应构建以可靠性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机制,包括转向可靠性审查标准、区分鉴定意见与非鉴定意见审查重点、防止专家垄断事实认定及强化程序控制,以维护司法独立判断权。 综合评分: 91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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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性证据:构建以可靠性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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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2日 00:00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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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张泽涛 金珺珩(作者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认定开始依赖专业知识。传统通过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做法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非鉴定类但专业性较强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呈现扩大化趋势。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100条、第101条确认了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专门性意见的证据地位,标志着我国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格局从“以鉴定意见为主”转向“多元化证据形式并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专门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明确了相关证据的适用。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而,专门性证据的扩张也带来了新的困境,这些证据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审查标准,传统以行政管理措施为依托的形式审查模式已难以为继。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构建适应专门性证据扩张态势的实质审查机制,已成为亟待回应的重大课题。

【专门性证据扩张带来的审查困境】

  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封闭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其中与专门性知识相关的仅有“鉴定意见”。然而,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早已超出传统“四大类”鉴定的范畴。《刑诉法解释》第100条、第101条所确认的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专门性意见,在证据种类归属上陷入困境。有学者指出,专业性认定难以归入法定证据种类之列,实践中有的归为书证、有的归为鉴定意见、有的不列明种类,这种模糊性导致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缺乏稳固的法理基础。

  最高法发布的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指导案例147号)反映出这一困境。该案中,对三清山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程度“目前全国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法院最终依据《刑诉法解释》第87条采信了4名地学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最高检亦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检例第114号),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此类非鉴定意见类专门性证据审查问题的高度关注。该案中的专家意见既非传统鉴定意见(专家非法定鉴定人),亦非书证(形成于案发后),其证据资格更多依赖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而非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封闭清单,为非鉴定意见类专门性证据的审查提供了重要参照。

  与此同时,专门性证据的审查还面临“形式化”困境。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对专门性证据的审查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即高度依赖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司法机关往往将审查焦点局限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检材收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外在形式要件。这种审查方式虽然有助于保障程序规范,却无法真正回应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可靠性问题。

【形式审查的局限与实质审查的必要性】

  专门性证据扩张带来的根本性挑战,在于它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人员面临的“专家悖论”:正是因为不懂专门知识才需要专家提供证据,却又难以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专门性问题与普通性问题在认知结构上存在根本性差异:普通性问题的认定可由裁判者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完成,而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则需要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现代刑事司法正面临一种新的结构性风险:司法机关对于专业技术系统的依赖不断加深,部分案件甚至出现“以专业认定替代司法判断”的倾向。

  比较而言,鉴定意见与非鉴定意见类专门性证据在审查重点上存在明显差异。以伤害类案件中的法医鉴定意见为例,其审查重点在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鉴定方法是否合规、标准引用是否准确——这些问题虽然有专业性,但已有相对成熟的行业规范和审查指引。2024年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为这类证据的实质审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在最高检2025年印发的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检察官发现原鉴定认定失血性休克为轻伤二级,但被害人输血量高达2400毫升、血压仅为75/50mmHg,原鉴定却未对“轻度休克”进行任何论证分析,检察机关据此委托重新鉴定,最终将伤情纠正为重伤二级。这一案例说明,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关键在于穿透结论本身,审查分析论证过程是否完整科学。

  然而,非鉴定意见类专门性证据的情况则复杂得多。以巨蟒峰案中的地学专家意见为例,其审查面临三重挑战:一是专家不具备司法鉴定人的“法定资质”,无法套用传统的资质审查标准;二是专家意见所依据的地质学原理属于专业知识,需要判断其科学可靠性;三是专家的论证推理过程是否严密、是否符合地质学规范,需要实质性审查。这些挑战是传统形式审查方式无法应对的。最高检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正是为了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在面对类似缺乏统一管理规范的非鉴定意见类专门性证据时,能够突破形式审查的窠臼,建立以可靠性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思维。

  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在专门性证据审查方面已作出积极探索。2023年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明确,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是指对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进行全面审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可以作为办案部门、检察官判断运用证据或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

【构建以可靠性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机制】

  面对专门性证据持续扩张的态势,检察机关应建立以可靠性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机制,从以下几个维度推进。

  第一,推动审查标准从“形式审查”转向“可靠性审查”。专门性证据的审查应当摆脱对行政管理体制的过度依赖,建立以可靠性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标准。具体而言,实质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专业知识本身是否具有科学可靠性;技术方法是否经过充分验证;专业知识在个案中的适用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结论形成过程是否具有可解释性与可质疑性。以巨蟒峰案为参照,检察机关在审查类似专家意见时,应当从专家的专业背景是否与案件专门性问题直接相关、专家意见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是否可靠、论证过程是否完整严密、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该案中,4名地学专家均长期从事地学研究,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且2名专家出庭接受质证——这些做法为检察机关审查非鉴定意见类专门性证据提供了重要参照。

  第二,区分两类专门性证据的实质审查重点。对于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应继续落实伤害类案件实质审查规范,重点审查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合规性以及标准引用的准确性。对于非鉴定意见类专门性证据,则应更加注重专家资格的实质性判断、专业知识的可靠性验证以及论证推理过程的审查。两类证据的审查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核心都是“可靠性”——这正是实质审查的精髓所在。

  第三,防止“专家垄断事实认定”。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专门性问题报告,其本质上都只能作为辅助司法判断的依据,而不能直接替代司法裁判。检察机关在审查专门性证据时,应当坚持“技术辅助办案”而非“技术替代办案”的基本原则。在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王某故意杀人案中,检察机关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审查了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报告,排除了错误结论。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结合现场痕迹物证、死伤者损伤特征等,运用证据证实了案发过程和王某杀人的故意,有力反驳了被告人关于防卫杀人的辩解。这一实践表明,专门性证据的审查者应当保持独立判断,防止技术意见在事实上取得“准裁判”地位。

  第四,强化专门性证据的程序性控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保障辩护方对于专门性证据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围绕技术原理、数据来源以及分析方法进行重点审查。对于涉及算法模型、人工智能分析以及平台数据治理的案件,还应当建立必要的技术说明义务与可解释性要求,防止“黑箱技术”直接进入刑事裁判。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支撑作用。在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沈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中,检察机关委托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对危险废物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申请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及标准进行解释,补强了关键证据的证明力。

  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新型专门性证据的持续涌现将是刑事司法面临的常态挑战。技术可以辅助司法,但不能取代司法。面对专门性证据的持续扩张,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审查机制正经历着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深刻转型。检察机关作为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者和法律监督责任的承担者,在专门性证据实质审查中承担着特殊职责。最高检将巨蟒峰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为非鉴定意见类专门性证据的审查提供了重要参照。通过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及《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构建以可靠性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机制,区分对待鉴定意见与非鉴定意见两类专门性证据,在保障专门性证据可靠性的同时,维护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的独立判断权,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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