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2026年7月3日,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覆盖全金融业,统一网络安全合规底线。办法强调‘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等级保护与商用密码合规,并推动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防御。这标志着金融业网络安全治理进入制度化新阶段。 综合评分: 89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安全建设,数据安全
四部门联合发文,《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合规要点分析与解读
原创
ZKAFKA ZKAFKA
网络安全研究站
2026年7月13日 08:0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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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2026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3日。这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首次联合出台覆盖全金融业的网络安全专项规章,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网络安全治理正式迈入制度化、标准化、协同化的新阶段。
《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涵盖总则、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监督管理协同、法律责任及附则。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总局于7月10日发布了《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二条,与《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相衔接。两份文件共同构成了金融业网络安全监管的“组合拳”。
出台背景与现实意义
01
风险叠加共振催生制度需求
《办法》的起草说明明确指出:“金融数字化转型进程中,金融服务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金融网络彼此互联互通、紧密交织。网络运行维护复杂度高、供应链安全保障涉及面广、有组织高强度网络攻击时有发生、新兴技术与业务融合应用紧密等风险叠加共振,潜在威胁到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近年来,金融业数字化进程加速,线上业务、移动金融、开放银行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但网络安全治理能力的提升未能完全跟上业务创新的步伐。2026年上半年,银行业数据安全违规罚单超过50张,其中百万元级罚单达20余张,有银行因数据问题单笔被罚1110万元。密集的罚单背后,折射出行业网络安全治理能力的系统性短板。
02
落实上位法要求与完善监管体系
《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网络安全法》明确国家对金融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强调对金融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此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支付等领域的安全要求主要分散于不同监管条线和业务规则之中。《办法》的重要作用在于拉齐金融业网络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通过监督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责任衔接,强化金融业网络安全治理。
03
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向金融风险演变
《办法》的核心目标之一是“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向金融风险演变”。金融网络的互联互通特性意味着,单一机构的网络安全漏洞可能通过系统间关联传导,引发行业性连锁风险。《办法》从顶层设计层面将全业态金融机构纳入同一套网络安全执行框架,有望从源头减少网络攻击、数据泄露引发的行业连锁风险。
核心内容解读
01
适用范围与定位
《办法》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凡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的金融从业机构,以及金融业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活动,均受其约束。可能覆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支付、征信、外汇等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对于地方金融组织,则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其网络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属于金融业网络安全领域的通用底线规则,并不替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既有制度,机构仍需同步遵守其他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
02
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这是《办法》的核心章节,从多个维度对金融从业机构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作出规定:
1. 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第五条)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在《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党委(党组)、董(理)事会对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 网络安全治理(第六条)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和议事决策机制,指定网络安全牵头管理部门,保障网络安全资金和人员投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层级网络安全保护职责。这项要求对集团化、平台化运营的金融机构影响尤为直接,需要通过正式制度明确总部与子公司、业务部门与科技部门的职责划分。
3. 网络运行安全(第七条)
机构应当开展网络运行监测、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处置报告等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4.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八条)
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合理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履行定级备案义务,按期开展等级测评,及时整改测评发现的风险。
5. 商用密码使用(第九条)
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在金融场景中,商用密码的应用覆盖身份认证、传输加密、存储加密、数字签名、密钥管理等多个环节。
6. 网络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第十条、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鼓励金融从业机构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开展用户身份核验。
7. 技术创新应用(第十二条)
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的风险管理。在配套的《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新技术应用安全评估机制,新技术引入前应开展安全评估,不得因引入新技术而降低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8. 违法违规信息防范与信息服务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处置措施。
9.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特别要求
《办法》对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作出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认定规则组织识别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认定结果并及时通知运营者。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承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任务的机构必须坚持常态化风险排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网络安全检测评估。
03
监督管理协同
《办法》专设第三章“监督管理协同”,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协同原则和专项任务协同落实等内容。这体现了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制度设计思路——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
04
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章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办法》的起草说明强调,制定《办法》旨在“概括性明确金融业网络安全合规底线及触碰底线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考核奖惩机制。这将对金融机构形成明确的合规约束和威慑。
主要亮点与制度创新
01
首次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协同
《办法》由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联合起草,是金融监管领域跨部门协同监管的重要实践。这一安排回应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的要求。
02
统一全行业合规底线
此前各金融子行业的网络安全要求分散在不同监管规则中,《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系统明确金融业网络安全的合规底线与法律责任。业内专家认为,统一合规标准能够减少各家机构分别适配不同规则产生的管理成本。
03
确立“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原则
《办法》清晰界定权责边界,确立“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治理原则,明确金融机构对本机构网络安全承担第一主体责任。这一原则彻底扭转了过去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安全”的惯性思维。
04
安全与发展的统筹兼顾
《办法》要求金融从业机构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必要资源保障。在网络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要求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这体现了将网络安全从“事后补救”前置为“同步建设”的治理思路。
05
供应链安全与新技术风险的前瞻管控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第三方服务商准入审核、安全评级、动态考核、退出追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同时,对新技术应用提出安全评估要求,不得因引入新技术而降低网络安全防护水平。这回应了金融业供应链安全保障涉及面广、新兴技术风险叠加的现实挑战。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与挑战
01
治理体系面临系统性重构
分析人士指出,《办法》将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防御”。但金融机构在多个方面仍面临系统性挑战:
治理顶层权责方面,多数银行虽形式上设有制度,但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长期附属于科技或风控部门,缺乏独立、权责对等的高层议事决策机制和专职牵头部门。《办法》要求指定网络安全牵头管理部门,将倒逼机构重构治理体系。
数据资产底数方面,大量银行尚未完成全行数据资产盘点,客户敏感信息、重要数据边界模糊,分类分级仅停留在制度层面而未嵌入业务系统。《办法》要求加强网络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将加速这一进程。
商用密码落地方面,行业普遍存在商用密码应用覆盖不全、等保测评整改流于形式等问题。《办法》将商用密码使用与等级保护要求相衔接,对机构的技术落地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02
合规成本与技术投入将显著增加
当前金融网络安全领域处于“政策强推+金融信创深化+AI安全新需求”三重驱动的高景气阶段。《办法》的出台将直接倒逼金融机构加大网络安全投入。网络安全属于前置性、基础性、持续性工程,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常态化、制度化投入机制,将网络安全建设、运维、人才培养、技术升级等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
03
集团化机构面临更大的管理挑战
对于集团化、平台化运营的金融机构,既有网络安全管理主要由信息科技部门或安全团队牵头,仍需进一步明确决策层、业务条线、分支机构和下属法人主体在网络安全治理中的职责。对于同时经营多类金融业务、存在多个系统运营主体的集团,需要通过正式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划分,避免安全责任被业务边界或法人边界切割。
04
供应链风险管理压力加大
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第三方服务商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合作机构的技术能力、安全资质、风控水平。这对于大量依赖外包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言,意味着供应商管理体系的全面升级。
05
应急响应能力亟需提升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不同场景的处置流程,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金融机构需提升快速响应、协同处置、复盘整改的能力,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合规建议与展望
01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治理架构
金融机构应尽快将网络安全纳入公司治理顶层设计,建立党委(党组)、董(理)事会负总责的网络安全领导责任制,明确专门牵头管理部门,构建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执行有力的闭环工作体系。同时细化各级机构的分级责任清单,实现责任到人、任务到岗。
02
全面盘点数据资产并落实分类分级
机构应加快完成全行数据资产盘点,将分类分级标准嵌入业务流程和系统,实现分级标准与权限、加密、脱敏、审计规则的有机对接。
03
加快等级保护与商用密码合规落
机构应严格对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精准定级、规范备案、按期测评、闭环整改。严格落实商用密码应用要求,以合规技术手段筑牢底层安全底座。
04
建立新技术应用安全评估机制
在引入人工智能、云计算、分布式系统等新技术前,应开展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安全投入适度超前,避免出现“技术跑在前面、安全落在后面”的治理短板。
05
积极参与意见反馈
《办法》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截止2026年8月3日)。金融机构和相关方可积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总体来看,《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金融业网络安全治理从分散管控走向统一规范、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防控、从运动式整治走向常态化治理。这既是对上位法的行业细化落地,也是对金融业网络安全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升级。对金融机构而言,这既是合规挑战,更是提升网络安全核心能力、筑牢金融安全防线的战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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