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以2023年北京警方破获的20亿虚拟货币连环案为例,深入分析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的运作模式与电子数据取证困境。文章系统探讨了钱包地址追踪与银行账户穿透两个关键环节的电子数据审查要点,包括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并从辩护视角揭示了程序抗辩与实体出罪的空间,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法律与实践参考。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技术标准,政策法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电子取证
【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的电子数据取证审查】
电子物证
2026年5月12日 00:00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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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三X网络犯罪研究 ,作者徐伟
三X网络犯罪研究 .
徐伟律师(北京律协优秀辩护律师)团队的网络犯罪实务研究阵地。为保障案件隐私及防范非官方联络诈骗,本号不直接提供案件咨询。如遇疑难复杂网络刑事危机需接洽徐律师,请全网搜索并关注官方实名认证公众号主号“徐伟律师”。
来源:三X网络犯罪研究,作者: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伟
摘要:近年来,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跨境洗钱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特征,使得传统侦查手段面临严峻挑战。在”暗网信息贩卖+地下钱庄洗钱”等复合型犯罪中,”从钱包地址追踪到银行账户穿透”已成为破解新型网络犯罪的关键路径。本文以2023年北京警方破获的20亿虚拟货币连环案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虚拟货币洗钱的运作模式与取证困境。在此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规范,系统探讨”钱包地址追踪”与”银行账户穿透”两个核心环节中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要点,并从辩护视角揭示程序抗辩与实体出罪的空间,以期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
关键词: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电子数据;取证审查;钱包地址;银行账户穿透
引言
2023年,北京警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涉虚拟货币的连环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波及全国15个省市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利用”暗网”和境外聊天软件,非法售卖上亿条我国公民的隐私信息,并严格限定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结算。随后,闫某某将获取的虚拟货币出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地下钱庄,后者通过境外虚拟货币平台将其变现为外汇,从而实现了赃款的”洗白”与非法出境 。
这起集暗网交易、非法买卖外汇、洗钱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一体的连环案,折射出当前网络犯罪的新趋势:上游犯罪分子与专业洗钱团伙相互勾连,利用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特征,构建起隐蔽、复杂的跨境资金流转通道。面对此类复合型犯罪,传统的资金查控手段往往难以奏效。侦查机关必须突破”链上”(区块链公开账本)与”链下”(交易所、银行账户)的物理与逻辑隔离,实现”从钱包地址追踪到银行账户穿透”。
这一过程高度依赖于海量、复杂的电子数据。然而,虚拟货币犯罪所依据的新型技术给传统证据法理论与实践形成了巨大冲击。如何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不仅是侦查破案的关键路径,更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焦点问题。
笔者注意到,在已公开的报道中,北京20亿连环案被定性为”非法售卖公民信息罪”与”非法买卖外汇罪”,但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公开信息披露甚少。这恰恰是笔者关注的焦点。在此类案件中,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必须正视一个核心命题:技术能力的提升不能替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转化为定案的证据。
一、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运作模式与取证困境
(一)虚拟货币洗钱的典型链路分析
在传统的洗钱犯罪中,资金的流转通常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了解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然而,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资金链路被人为地割裂为”链上”与”链下”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
首先,上游犯罪获取虚拟货币。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暗网贩卖公民信息时,要求买家以虚拟货币(如USDT、比特币等)支付对价。这一阶段,犯罪所得直接以虚拟货币的形式进入闫某某控制的”匿名钱包”中。USDT(泰达币)是一种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价格相对稳定,因此在暗网交易中被广泛使用。
其次,场外交易(OTC)或地下钱庄置换。闫某某找到林某某控制的地下钱庄,后者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炒币人员收购虚拟货币,再与闫某某手中的虚拟货币进行置换。这一步骤在”链上”表现为不同钱包地址之间的转账,而在”链下”则伴随着人民币的私下交割。所谓”场外交易”(OTC),是指不通过交易所撮合、由买卖双方直接协商完成的虚拟货币交易,交易信息不公开、资金流向难以追踪。
再次,境外平台变现与资金转移。林某某团伙将归集后的虚拟货币,通过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售给境外买家,换取外汇。至此,原本在国内的非法所得,成功跨越了国境,转化为境外的法定货币。
最后,资金回流或隐匿。变现后的外汇可以存入境外银行账户,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回流境内,完成整个洗钱过程。
在这一链路中,”链上”的区块链账本虽然公开透明,但地址仅仅是一串加密代码,无法直接对应到现实中的自然人;而”链下”的交易所注册信息、银行账户流水虽然实名,却往往与”链上”数据脱节。
(二)电子数据取证面临的双重困境
面对上述复杂的运作模式,侦查机关在收集、提取和审查电子数据时,面临着技术与法律的双重困境。
- 技术困境:追踪链路的断裂
首先是匿名账户,钱包地址与身份信息并不绑定。其次是加密与混淆技术的滥用,犯罪分子常使用混币器(CoinJoin)将大量用户资金混合后重新分配,割裂输入与输出地址的关联;或利用跨链桥在不同区块链网络间转移资产,使单一链上的追踪线索彻底中断。此外,北京案中林某某团伙”快进快出、整进整出”的交易特征,也增加了从海量数据中剥离特定洗钱资金的技术难度。
- 法律困境:取证规则的滞后
在法律层面,虚拟货币犯罪的电子数据取证同样步履维艰。
其一,跨境取证的管辖权冲突与司法协助难题。由于我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主流交易所均将服务器迁至境外。侦查机关向境外机构调取用户注册信息(KYC,即”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交易记录时,往往面临数据主权壁垒,跨境取证程序繁琐、耗时长,容易错失良机。
其二,个人信息保护与侦查权扩张的矛盾。在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获取数据时,侦查机关可能采取网络远程勘验甚至技术侦查手段获取嫌疑人的私钥或聊天记录。然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取证规则》)对远程勘验的范围与技术要求规定较为原则,若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制,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与通信自由 。
其三,传统鉴真规则的适用障碍。区块链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数据,其生成、存储和传输机制有别于传统计算机数据。现有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如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状态)在面对分布式账本时显得力不从心——区块链数据分布在全球数以万计的节点上,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始存储介质”。如何确保提取的链上数据真实、完整且未被篡改,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笔者认为,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体系,主要是围绕”中心化存储”的传统计算机数据设计的,尚未充分回应区块链这一”去中心化”技术所带来的全新挑战。这并不意味着现有规则完全失效,而是需要在适用中进行创造性的解释与补充。
二、”钱包地址追踪”的电子数据审查要点
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侦查机关的第一步往往是锁定涉案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这一过程被称为”钱包地址追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12月联合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侦查机关的标准路径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针对性电子勘验,获取钱包地址,再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该钱包地址下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
(一)钱包地址获取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侦查机关获取钱包地址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勘验、提取;二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如网络远程勘验)获取。这两种途径均需严格遵守《取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 电子设备勘验、提取的程序合规性
在对涉案电子设备进行勘验、提取时,必须确保程序的合法性。首先,取证主体必须适格。《取证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若由被害人(如某区块链公司)自行调取证据并制作数据报告,则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其提供的证据难以保证客观中立。
其次,提取过程必须规范。根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在相关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录像文件还需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这些程序性要求旨在防止电子数据在提取过程中被篡改或污染。
- 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性边界
当常规勘验无法获取钱包地址时,侦查机关可能采用网络远程勘验等技术手段。《取证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若无见证人则需全程录像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然而,对于通过更为激进的技术手段获取私钥或聊天记录的行为,目前仍有争议。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此类技术手段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链上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校验
获取钱包地址后,侦查机关通常会通过区块链浏览器查询该地址的交易记录。这些记录构成了证明资金流转的关键证据。然而,链上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样需要严格校验。
- 区块链浏览器查询记录的证据属性界定
区块链浏览器(如Etherscan、Btc.com等)是查询链上公开数据的工具,类似于传统互联网中的搜索引擎,但其检索对象是区块链上的交易数据。侦查机关通过浏览器查询并截图或导出的交易记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电子数据”。然而,这些记录并非原始的区块链账本数据,而是经过浏览器解析后呈现的“二手”数据。因此,其真实性不仅取决于区块链底层的不可篡改性,还受制于浏览器解析算法的准确性。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常被忽视。侦查机关往往直接将区块链浏览器的截图作为证据提交,却未对浏览器本身的可靠性进行说明。严格来说,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所使用的区块链浏览器的名称、版本、数据来源节点等信息,以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 哈希值比对与时间戳校验
为了确保提取的链上数据未被篡改,必须进行完整性校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主要体现为哈希值比对。所谓哈希值,是通过特定算法对一段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到的一串固定长度的字符,任何微小的数据改动都会导致哈希值发生根本性变化。每一笔链上交易都有一个唯一的交易哈希值(TxHash),通过比对侦查机关提取的哈希值与区块链网络中实际记录的哈希值,可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此外,时间戳校验也是关键一环。区块链上的每一个区块都包含一个时间戳,记录了该区块被打包确认的时间。审查时应核对提取的交易时间是否与区块时间戳一致,以排除数据被伪造的可能。
- 第三方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效力与质证思路
在复杂的洗钱案件中,侦查机关常委托第三方区块链安全公司出具数据分析报告,对海量交易进行穿透分析。这类报告在性质上类似于鉴定意见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审查此类报告时,应重点关注其基础数据的来源与分析算法的可靠性。报告所依据的链上数据是否完整?是否包含了所有相关的混币或跨链交易?其采用的地址聚类算法、资金追踪模型是否经过科学验证?辩护律师可依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法庭通知出具报告的专门知识人员出庭作证,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质证 。
笔者认为,第三方报告的质证是虚拟货币案件辩护中最具技术含量的环节。在笔者接触的案例信息中,不少案件的定罪几乎完全依赖于此类报告,但报告的制作过程、算法逻辑和数据完整性却鲜少受到有效质疑。这一现象值得警惕——如果我们允许一份未经充分质证的技术报告决定一个人的自由,那么程序正义就沦为了空谈。
三、”银行账户穿透”的证据链条闭环审查
在完成”钱包地址追踪”后,侦查机关面临的下一个挑战是如何将”链上”的匿名地址与”链下”的真实身份和资金流转联系起来,即实现”银行账户穿透”。根据最高检典型案例的表述,这一环节的核心方法是”对虚拟货币钱包的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查明资金流转链路” 。
(一)链上地址与链下身份的同一性认定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得链上地址本身无法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因此,侦查机关必须通过多种手段,将”匿名钱包”与”实名个人”进行绑定。
- 交易所KYC信息与网络活动记录的综合判断
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将虚拟货币变现为法定货币,而交易所通常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KYC)。侦查机关通过调取涉案钱包地址在交易所的注册和交易记录,可以初步锁定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此外,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还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在北京连环案中,侦查机关通过分析林某某团伙成员登录境外聊天软件和虚拟货币钱包的IP地址、MAC地址(即设备的物理地址,每台设备具有唯一性),结合其活动轨迹,成功将其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对应起来。
笔者整理了同一性认定的主要方法及其审查要点:
- 境外交易所调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由于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所多注册在境外,侦查机关向其调取证据面临着管辖权和程序合法性的双重考验。
在实际办案中,由于正式司法协助程序耗时长,侦查机关有时会采取非正式途径(如警务合作渠道或直接向交易所发送协查函)获取数据。针对案涉境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严格依据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核心要件;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侦查机关通过非正式司法协助途径获取的境外证据,亦应参照适用前述法定审查标准,重点审查证据是否附有境外有权机构的官方印章、有效数字签名等可印证其真实性的形式要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排除。
(二)资金流转链路的关联性审查
在确认了链上地址与链下身份的同一性后,侦查机关还需证明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从而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转闭环。
- 交易记录与银行流水的对应关系
审查资金流转链路的关联性,核心在于比对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在时间、金额上的对应关系。在典型的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资金流转往往呈现出”快进快出、整进整出”的特征。
例如,在北京连环案中,林某某团伙在接收到闫某某转入的虚拟货币后,迅速通过境外平台将其出售,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将等值的外汇转入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侦查机关通过比对链上转账时间、交易所卖出时间以及银行账户入账时间,发现三者高度吻合;同时,链上转账的虚拟货币数量与银行账户入账的外汇金额,按照当时的汇率折算也基本一致。这种高度的时空对应关系,有力地证明了资金流转的连贯性。
笔者认为,这一比对过程是整个”银行账户穿透”中最具说服力的环节,但也最容易出现漏洞。应特别关注以下问题:比对所使用的汇率是哪个时间点的?是交易发生时的实时汇率,还是日均汇率?在虚拟货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不同的汇率选择可能导致金额匹配度的巨大差异。此外,如果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笔交易,如何排除其他交易的干扰,精确锁定特定的资金对应关系,也是审查的重点。
- 排除合理怀疑:切断资金关联的抗辩
在审查资金流转链路时,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他人借用账户、代为操作等可能切断资金与嫌疑人关联的情形。
虚拟货币交易的隐蔽性使得”代持”或”借用”账户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嫌疑人辩称涉案的虚拟货币钱包或银行账户系他人借用,且有相关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那么资金流转的关联性就会受到严重质疑。此时,侦查机关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如嫌疑人实际控制账户的登录日志、操作设备的MAC地址等),以证明嫌疑人对涉案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只有在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资金流转链路的闭环。
四、辩护视角下的程序抗辩与实体出罪空间
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电子数据往往是定案的关键。然而,由于取证技术的复杂性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和审查过程中极易出现瑕疵甚至违法情形。这为辩护律师提供了程序抗辩与实体出罪空间。
(一)电子数据”排非”的实务应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称”排非”)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规范侦查权的重要制度。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辩护律师应敏锐捕捉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点,积极启动”排非”程序。
- 针对程序违法情形的排除策略
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在实务中,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及其排除策略可归纳如下:
针对这些情形,辩护律师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法庭申请排除非法电子数据。例如,若侦查机关通过网络远程勘验获取了嫌疑人的私钥,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和全程录像,该私钥及其衍生的链上交易记录即面临被排除的风险。
- 技术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的必要性
在法庭质证中,侦查机关常以”技术黑箱”掩盖证据瑕疵,将复杂的区块链数据分析报告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必须强调,技术事实不能自动等同于法律事实。任何技术手段获取的数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
例如,第三方安全公司出具的资金追踪报告,虽然在技术上可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但如果其基础数据来源不合法(如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或者其分析模型存在逻辑漏洞(如未能有效识别混币交易导致追踪链路出现断裂),该报告就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应通过申请专门知识人员出庭作证,揭示技术事实背后的法律瑕疵,防止”技术霸权”对司法公正的侵蚀。
随着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高发,”技术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化”将成为未来刑事辩护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区块链技术知识,更需要掌握将技术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不是要求律师成为技术专家,而是要求律师能够提出正确的技术问题,并将技术瑕疵转化为法律上的合理怀疑。
(二)主观明知与犯罪数额的精细化辩护
除了程序抗辩,辩护律师还应在实体层面,围绕主观明知和犯罪数额这两个核心要素展开精细化辩护。
- 结合电子数据审查主观明知程度
洗钱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由于交易的匿名性和跨国性,证明主观明知往往十分困难。
侦查机关通常通过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交易习惯等)来推定嫌疑人的主观明知。例如,嫌疑人是否使用了加密通讯软件(如Telegram、Signal)进行联络;是否采用了异常的交易方式(如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的场外交易、频繁更换钱包地址);是否在被冻结账户后仍继续交易等。
辩护律师在审查这些电子数据时,应结合嫌疑人的职业背景、认知能力和交易时的具体情境,提出合理的反证。例如,如果嫌疑人是一名普通的虚拟货币投资者,其使用加密通讯软件可能仅仅是出于保护隐私的习惯,而非为了掩饰犯罪;其频繁更换钱包地址也可能是为了规避黑客攻击,而非逃避侦查。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多维解读,可以有效削弱控方对主观明知的推定。
- 犯罪数额计算的合理性质疑
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且交易频繁,这给犯罪数额的计算带来了极大挑战。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简单地将涉案钱包地址的所有转入或转出金额累加,作为犯罪数额。
这种计算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它未能剔除嫌疑人合法的投资本金或收益;其次,在频繁的”倒账”或”刷单”交易中,同一笔资金可能被重复计算;最后,由于虚拟货币价格的实时波动,按照不同时间点的汇率折算出的法币金额差异巨大。以北京连环案为例,涉案金额被认定为”超过20亿元”,但这一数字是如何计算的?是按照每笔交易发生时的实时价格,还是按照案发时的价格统一折算?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导致数亿元的差异。
辩护律师应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的计算提出合理性质疑。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详细的资金流向图和每一笔交易的对应凭证,剔除重复计算和合法财产部分。同时,对于虚拟货币的计价标准,应主张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从钱包地址追踪到银行账户穿透”,是侦查机关破解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的利器。然而,这一过程高度依赖于复杂的技术手段和海量的电子数据。在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下,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法律理性,将技术侦查手段置于严格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之下。
无论是钱包地址的获取、链上交易记录的校验,还是银行账户的穿透与资金链路的闭环,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受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严苛审查。这不仅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更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然要求。
面对虚拟货币洗钱这一新型犯罪形态,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和技术专家应当加强对话与协作,共同推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完善与技术标准的统一。笔者相信,只有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才能在数字经济时代构建起更加公正、高效的刑事司法体系。对于涉案家属而言,理解上述证据审查的逻辑与规则,有助于在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中更加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节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知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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