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款进行重大调整:条文位置从原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情节较重拘留上限从10日提至15日;行为类型大幅扩充,新增获取数据、非法控制及提供工具等违法行为;统一以造成危害为处罚门槛,降低入罪标准;强化与刑法衔接,体现对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网络安全,技术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非法侵入、破坏及提供工具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约束
原创
何威风 何威风
河南等级保护测评
2026年5月14日 00:0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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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位置的调整,从第二十九条变为第三十三条
需要首先说明一个结构性变化:2025年修订版对章节顺序和条文编号进行了全面调整。原2012版第二十九条规定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一节,修订后入口条文变为第三十三条,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章节。
需要指出的是,2025年修订版在第三十二条中新增了”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无线电管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导致原第二十九条之后的条文整体顺延,这是条文编号变更的直接原因。
二、处罚幅度的变化
| 对比维度 | 2012版第二十九条 | 2025版第三十三条 | | — | — | — | | 一般情节 | 五日以下拘留 | 五日以下拘留(增加”造成危害”前提) | | 情节较重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变化要点如下:
第一,处罚上限提高。”情节较重”的最高拘留期限由十日延长至十五日,增幅达50%。这与修订的整体方向一致——2025年修订普遍加大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二,增设”造成危害”作为基本处罚的构成要件。 2012版对侵入行为的要求是”造成危害”,2025版延续了这一要求,但在其他几项行为中,2012版明确要求”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而2025版则直接采用”造成危害”作为处罚前提。这一变化扩张了处罚范围,即使尚未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只要造成了某种形式的危害(如系统运行异常、数据泄露风险等),亦可依法处罚。
三、行为类型的实质扩充与重构
2025版第三十三条对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构成要素进行了实质性扩充:
第(一)项(侵入类行为)——由1种具体行为扩充为3种,且增加了结果要素。
- 2012版第(一)项仅涵盖”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2025版第(一)项扩充为三种并列行为:①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②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其中,”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这一修改直接回应了利用木马、钓鱼、漏洞攻击等非”侵入”方式获取数据的治理需求。实践中大量数据窃取行为并非通过”侵入系统”完成(如撞库攻击、利用公开漏洞窃取等),原条文存在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新增该条款后,上述行为均可纳入治安处罚范围,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形成更顺畅的衔接。此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是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非法控制”入罪逻辑延伸至行政处罚领域,弥补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执法空隙。
第(二)项(功能干扰类行为)——删除结果要件,扩大适用范围。
- 2012版第(二)项要求”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2025版第(二)项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表述,仅保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描述。
这意味着:只要实施上述干扰行为并”造成危害”(第三十三条开头的统一要件),即可处罚,无需达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程度。处罚门槛明显降低。
第(三)项(数据破坏类行为)——删除结果要件,行为描述更加宽泛。
- 2012版第(三)项要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 2025版第(三)项保留相同表述,同样受”造成危害”的统一门槛约束,不再要求特定的结果状态。
第(四)项(破坏性程序)——删除结果要件,行为类型扩展。 2012版第(四)项要求”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2025版简化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删除了”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构成要件,扩大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范围。
第四,新增第(五)项(提供工具、帮助行为)。 此项为完全新增,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而提供程序、工具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填补了此前只罚实行行为、不罚帮助行为的立法空白。这一修改直接回应了”外挂”、”木马生成器”、”黑客工具交易”等黑色产业链的治理需求。
第五,原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故意制作、传播病毒)在2025版第(四)项被保留,但实质内容不变,仅随整体结构调整。
四、立法技术的提升
从立法技术来看,2025版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提升:
其一,与刑法的衔接更加紧密。新增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表述,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保持了一致,形成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梯度衔接。
其二,处罚逻辑趋于统一。2012版第二十九条的五项行为各有不同的结果要件(”造成危害””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运行”等),2025版统一以”造成危害”作为处罚门槛,结构更加清晰。
其三,回应了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风险。将”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纳入处罚范围,正是针对云服务、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背景下新型违法手段的立法回应。
五、简要小结
本次修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强化体现在三个层面:
| 层面 | 具体变化 | | — | — | | 处罚力度 | 情节较重拘留上限由10日提至15日 | | 处罚范围 | 行为类型大幅扩充(侵入→侵入+获取数据+非法控制;新增提供工具/帮助行为) | | 处罚门槛 | 删除多项结果要件,统一以”造成危害”为适用前提 |
总体而言,2025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在处罚范围和力度上均有显著提升,体现了立法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高度重视,也顺应了数字化时代打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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