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数据性质的再认识:级别概念vs.类别概念

admin 2026-05-06 05:14:30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文章总结: 本文探讨数据分类分级的本质区别,提出法益型类别才是真正的监管分类。作者认为企业和行业层面的分类服务于资产管理和标准协调,而国家层面分类应基于独立法益保护。核心主张是数据安全法中的分类应指向需要公权力保护的监管身份,保护强度应在类别认定后配置。文章强调需区分主体目的,避免将操作工具误置为监管概念。 综合评分: 78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数据安全,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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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数据性质的再认识: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原创

洪延青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6年5月4日 16:2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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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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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吃力不讨好的文章,但是藏在公号君胸中已经很久很久。这次利用假期时间,终于写出来。公号君的观点和主流做法和看法完全相反,但真理愈辩愈明,因此也应当容许有另外一种声音存在。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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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类分级是数据安全治理的起点。但起点若不清,后续的目录管理、风险评估、出境审查、安全保护义务以及责任配置,都会发生概念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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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确立了“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后,围绕“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一般数据”等概念,实务和标准体系逐步展开。然而,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并未被充分澄清:这些概念究竟是“类别”,还是“级别”?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包含关系,还是阶梯关系?它们与企业、行业内部的数据资产分类分级又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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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君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抽象地追问“数据分类分级是什么”,而在于先追问:是谁在进行分类分级,以及为了什么目的进行分类分级。数据分类分级不是脱离主体的认知活动,而是服务于特定治理目的的制度工具。企业、行业、国家三个主体所面对的问题不同,需要的概念工具也不同。脱离主体讨论“分类”“分级”“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必然会把操作层面的工具误置到监管层面,把资产盘点意义上的分类误认为公法监管意义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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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一前提,公号君提出三段式的概念秩序:

第一,法益型类别才是真正的监管分类;第二,业务流程分类只是识别和盘点工具;第三,分级只是保护强度配置,不应反过来决定类别本体。

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出操作层面与监管层面的二元区分:企业和行业主要从事业务流程分类与内部分级配置;国家则应当从事法益型类别认定与相应保护强度的制度配置。在国家层面,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应被理解为三个以不同法益为中心的监管类别,而不应被简单压入同一条“高低等级”的刻度轴之中。

本文的核心主张是:数据安全法意义上的“类别”,不应是对数据来源、业务流程、生命周期环节或自然属性的描述,而应是指向独立法益、需要公权力介入保护的监管身份。保护强度是在类别成立之后才发生的问题。

一、判断的起点:分类分级是有主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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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重要数据是什么性质的概念”,首先要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这个概念是谁在使用,又是为了什么目的而使用?

数据分类分级不是一个抽象的技术动作,而是一项有主体、有目标、有场景的管理工作。不同主体面对的治理问题不同,其分类分级框架在形态、颗粒度和法律效果上也必然不同。混淆主体讨论数据分类分级,等于把不同管理工作的工具放在同一平面上比较,概念混乱由此产生。

(一)企业层面:服务于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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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层面的数据分类分级,主要服务于数据资产的高效利用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平衡。企业是数据的实际处理者,每天需要回答的是高度操作性的问题:哪些数据可以被哪些员工访问,哪些数据可以对外共享,哪些数据需要脱敏,哪些数据需要加密,哪些数据可以保存,哪些数据应当删除。

因此,企业需要的是颗粒度细、可解耦、可累加、可嵌入系统权限和流程控制的工具。研发数据、生产数据、客户数据、交易数据、日志数据、运维数据等分类,对于企业而言具有直接管理价值。企业内部的“公开、内部、受限”或者 L1 至 L5 分级,也主要是为了配置访问权限、加密强度、审计频率、审批流程和应急响应机制。

这种分类分级的中心问题是:如何让企业看清自己的数据资产,并以适当成本进行管理。

(二)行业层面:服务于标准协调和监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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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层面的数据分类分级,目的不同于单个企业。行业要解决的是共同语言问题和标准协调问题。不同企业虽然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但其内部组织架构、系统建设、数据命名、风险偏好和管理能力可能差异很大。如果完全任由企业自行分类分级,行业监管就难以形成统一抓手,企业间的数据合作也缺乏可互操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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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业分类分级的主要功能,是将企业层面零散、异质的业务流程分类标准化,形成某一行业内可供企业遵循、监管可据以检查的统一框架。行业目录、行业分类指引、行业重要数据识别规则,都是这种标准化协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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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业并不是独立的终局法益来源。所谓行业安全、行业秩序、行业系统性风险,本质上仍然是公共利益、经济运行安全、关键基础设施连续性等国家层面法益在特定行业场景中的具体化。行业的角色不是创造一套与国家法益并列的监管法益,而是作为国家监管向具体业务场景下沉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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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层面:服务于整体性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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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的数据分类分级,目标则更为根本。国家面对的不是某个企业的运营效率,也不是某个行业内部的标准协调,而是数据处理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经济社会运行、个人基本权利和数据主权产生的外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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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角下,数据是否“重要”,取决于它是否影响企业资产、商业秘密、经营安全或合规风险。行业视角下,数据是否“重要”,取决于它是否影响行业运行、行业秩序或行业系统性风险。但国家视角下,数据是否“重要”,取决于它是否触及超越企业和行业的整体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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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数据安全法》第21条将数据分类分级的主体设定为“国家”的制度意义。国家需要识别的,不是企业内部相对更敏感、更高价值的数据,而是那些一旦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就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法益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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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国家层面,分类分级的中心问题应当是:哪些数据因其法益指向而应被国家从一般数据流中切分出来,并赋予跨主体、跨行业、跨场景延续的监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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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构成本文全部论证的起点。企业、行业、国家虽然都在谈“分类分级”,但三者并不是同一件事的不同精度,而是服务于不同治理目的的不同制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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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念秩序的三段式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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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分类分级是有主体的工作”之后,就可以进一步厘清类别、业务流程分类和级别之间的关系。本文主张,应当建立“法益型类别—业务流程分类—保护强度分级”的三段式概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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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益型类别才是真正的监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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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本质是法益保护。国家之所以要把数据分类,不是为了描述数据在企业内部属于哪个系统、哪个部门、哪个生命周期环节,而是为了识别某些数据是否承载特定法益,并据此配置差异化的公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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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真正具有监管意义的类别,应当是法益型类别。所谓法益型类别,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某一独立法益,将特定数据处理对象从一般数据流中切分出来,并赋予其特定监管身份的法律标签。它回答的不是“这是什么业务数据”,而是“这份数据触及什么法益,为什么需要国家出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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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型类别的核心功能是身份认定。一份数据是否属于某一法益型类别,形式上是一个“是或否”的入类判断。识别个人信息,回答的是它是否指向可识别的自然人;识别重要数据,回答的是它是否承载公共利益、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公共法益;识别核心数据,回答的是它是否承载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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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入类判断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规模、精度、覆盖范围、关联性、使用场景等因素。相反,在判断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时,这些因素往往十分关键。但它们的作用不是把数据排成高低等级,而是作为判断数据是否触及某一法益类别的事实材料。换言之,规模、精度、覆盖范围等因素可以参与类别识别,但不应把类别本身降格为等级阈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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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型类别的另一个特征,是监管身份的延续性。一份数据一旦被识别为重要数据,原则上不应仅因其从 A 行业流转到 B 行业、从甲企业转移到乙企业,就当然丧失其重要数据身份。真正可能改变其监管身份的,应当是数据本身风险结构的实质变化,例如充分脱敏、降精度、拆分、去关联,或者反向的聚合、关联、扩容和升维。换言之,重要数据身份不应因持有者变化而漂移,而应随其法益风险的存在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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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国家“自上而下”管理的概念基础:国家必须能够基于稳定的监管身份,对数据进行跨主体、跨行业、跨地域的统一识别和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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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框架下,某些常见概念也应重新定位。例如,敏感个人信息并不是与个人信息并列的一级法益类别。它仍然指向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只是同一法益类别内部的高风险状态,因此应理解为个人信息类别内部的加严保护层,而非独立类别。又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数据”也不宜被直接当作法益型类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本身是基础设施或运营者监管对象,“相关”只是场景标签;真正可能构成法益型类别的,是其中足以影响基础设施连续运行、公共服务安全、经济运行或国家安全的数据。此类数据可以被识别为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而不必另造一个以“相关性”为中心的空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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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流程分类只是识别和盘点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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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益型类别不同,企业和行业大量使用的另一种分类方式,是按业务条线、生命周期、数据来源、数据形态或处理环节进行分类。例如研发数据、生产数据、交易数据、客户数据、运维数据、日志数据;又如采集期数据、加工期数据、传输期数据、存储期数据、归档期数据;再如自采数据、第三方数据、衍生数据、共享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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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分类客观存在,也非常重要。但它们的性质不同于法益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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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分类的功能,是数据资产的盘点与操作管理。它回答的是:企业有什么数据,这些数据存在哪些系统,由哪个部门负责,在哪些流程中流转,由哪些角色访问,与哪些外部主体共享。业务流程分类做得好的企业,能够清楚掌握自身数据资产的数量、位置、状态、责任主体和流向。这是一种重要的数据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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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业务流程分类本身不是监管分类。研发数据、生产数据、客户数据、运维数据并不天然指向某个独立法益。研发数据可能是国家秘密,也可能是普通商业数据;客户数据可能是个人信息,也可能同时构成重要数据;日志数据可能只是普通运维记录,也可能因反映关键基础设施漏洞、安全策略或攻击路径而触及重要数据甚至核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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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把数据归入“研发数据”或“生产数据”,并不能回答国家为什么要对它出手,也不能直接决定应适用何种公法监管规则。法益识别必须跳出业务流程视角,重新追问:这份数据究竟触及什么法益?其泄露、篡改、破坏、非法获取或非法利用,会影响谁的何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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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业务流程分类的真正价值,在于为法益型类别识别提供底座。一家企业要识别其掌握的重要数据,必须先有完整的数据资产台账;要判断哪些数据可能构成核心数据,也必须先知道这些数据的来源、规模、精度、关联关系和流转路径。从这个意义上,业务流程分类是法益型类别识别的前置工具,是必要的、有价值的,但不能替代监管意义上的类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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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二者区分清楚,可以解决一个长期困扰实务的问题:企业数据治理与国家数据监管究竟是什么关系。二者不是同一件事的不同精度,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企业治理的主轴是业务流程分类与内部分级配置;国家监管的主轴是法益型类别认定与公法义务配置。二者衔接但不替代:企业应通过业务流程分类完成底账盘点,再在盘点结果上识别法益型类别的成员,并承担相应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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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级只是保护强度配置,不应反过来决定类别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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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益型类别和业务流程分类之外,还需要明确“级”的位置。本文认为,分级是类内的、衍生的、配套的保护强度配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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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回答的问题是:既然已经识别出某份数据需要保护,那么应投入多少保护资源、施加多强管控措施、配置何种审批流程和责任机制。在企业内部,级通常表现为访问权限等级、敏感度等级、加密等级、审计等级和应急响应等级。在国家监管层面,级则可以表现为风险评估、负责人制度、出境安全评估、本地存储、安全审查、禁止或限制处理、加重法律责任等差异化保护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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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级不是用来回答“这是什么数据”的,而是用来回答“对这类数据应当管到什么程度”的。级在概念秩序上后于类别,是类别确立之后的衍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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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分级不能反过来定义类别本体。如果允许级反过来制造类别,会出现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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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益指向会被遮蔽。如果把核心数据简单理解为“重要数据中最严格的一档”,那么“核心”就不再指向独立的国家核心法益,而只是表示比“重要”更高的管理强度。这样一来,核心数据就成为一个只有相对位置、没有独立法益内涵的空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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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跨域监管身份会变得不稳定。级别通常依赖特定主体、特定业务、特定行业和特定场景下的相对评价。在 A 企业是最高等级的数据,到 B 企业可能只是普通数据;在 A 行业具有关键意义的数据,流入 B 行业后可能不再被认为重要。如果把重要数据理解为这种相对级别,那么数据跨主体、跨行业流动时,其监管身份就会发生漂移。国家层面的统一监管将失去稳定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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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分级必须守在自己的位置上:它可以配置保护强度,可以表达监管强弱,可以设计类内差异化义务,但不应取代类别识别,更不应反过来决定“重要数据”“核心数据”这类概念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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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层面与监管层面的二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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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三段式秩序置入企业、行业、国家三个主体之中,可以形成一个更清晰的二元结构:企业和行业属于操作层面,国家属于监管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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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与行业:业务流程分类和内部分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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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本职工作,是在自身业务结构和系统架构中完成数据盘点、分类标识、权限配置和风险控制。企业必须知道自己有什么数据、这些数据在哪里、由谁处理、流向何处、风险如何、应采取何种控制措施。因此,业务流程分类和内部分级配置构成企业数据治理的主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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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工作,则是在企业内部分类之上进行标准化协调。行业可以提出典型数据分类目录、重要数据识别指南、风险评估方法和安全保护基线,使本行业内企业能够使用相对一致的语言和尺度开展数据治理。行业的价值在于把分散的企业实践转化为可互操作、可比较、可监管的共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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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是企业还是行业,其分类本身原则上都不直接产生国家层面的监管身份。企业说某数据是“机密级”,并不当然意味着它是重要数据;行业说某数据属于某业务条线,也不当然意味着它构成核心数据。企业和行业所做的是操作层面的分类分级,其结果需要与国家层面的法益型类别发生映射,而不是替代国家层面的类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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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法益型类别认定和监管义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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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的工作主轴,是法益型类别认定。国家要做的不是重新替企业盘点数据资产,也不是把所有行业业务流程统一改造成同一张表,而是从总量庞大、形态多样、流转复杂的数据中,识别哪些数据触及个人基本权利、公共利益、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并据此施加公法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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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层面上的类别,应具有跨主体、跨行业、跨场景的延续性。个人信息在金融行业是个人信息,在医疗行业仍是个人信息,在互联网平台流转到第三方服务商后仍是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也是如此。它不是某个行业内部相对更高等级的数据,而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和外部性风险出发识别出来的监管对象。其身份不应因为流转到另一个行业而当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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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国家法益型类别与企业业务流程分类之间形成的是“双向衔接”关系:一方面,国家法益型类别向下穿透企业和行业,要求企业在自身数据资产台账中识别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等成员;另一方面,企业和行业的业务流程分类向上提供事实基础,帮助监管者判断哪些数据确实触及相应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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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分类并行不悖、各司其职。业务流程分类提供盘点底座,法益型类别施加监管身份,分级则配置保护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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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行制度的概念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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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概念秩序为参照,现行制度和实务话语中存在若干值得反思的错位。问题并不在于现行规则没有价值,而在于其为了工程化落地而使用的语言,容易被误解为法律概念的本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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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分级”四字连用,掩盖了类与级的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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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内部数据治理中,“分类分级”是一个常见的合成动作。企业先按业务、系统、部门、数据形态等维度进行分类,再根据敏感程度、影响程度和管理需要进行分级。由于企业层面的类与级都服务于操作管理,二者紧密耦合,合称“分类分级”并无明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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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国家层面,分类和分级的性质应当严格区分。分类是法益识别,分级是强度配置。分类回答“它触及什么法益、是否进入某一监管类别”;分级回答“进入类别后,应采取多强保护措施”。二者虽然衔接,却不是同一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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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企业层面的“分类分级”表达方式直接搬到国家层面,就容易让人误以为国家也在做与企业类似的复合管理工作。事实上,国家层面的核心任务不是资产盘点,而是法益型类别认定;分级只是认定之后的配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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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程度”语言描述法益类别,容易遮蔽法益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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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第21条以“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作为分类分级依据。这一表述具有现实合理性,因为数据的重要性和危害后果确实需要通过程度因素来判断。但如果将“重要程度”理解为概念本体,就容易产生误读:仿佛“重要数据”只是比一般数据更重要的一档,核心数据只是比重要数据更重要的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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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益型类别的角度看,真正的识别基准不是抽象的“重要程度”,而是数据是否触及特定法益。所谓“重要”,并不是对数据经济价值、企业价值或行业价值的泛泛评价,而是对其公共法益影响的法律评价。所谓“核心”,也不是单纯表示程度更高,而是表示其指向国家核心利益、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更高位阶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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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程度”因素应当被理解为法益识别中的事实判断材料,而不应被提升为定义类别本体的唯一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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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一阶梯结构制造了伪比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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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和实务话语中,经常把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排列成从高到低的三档。此种排列便于操作,也有助于配置差异化保护强度。但如果进一步将其理解为法律概念的本体结构,就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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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分别指向不同法益:个人信息主要指向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个人信息权益;重要数据主要指向公共利益、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公共法益;核心数据主要指向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法益。这些法益并不处在同一条连续刻度轴上,不能简单用“更高”或“更低”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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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阶梯结构会诱发一系列伪命题。例如,实务中常说“海量个人信息可能升格为重要数据”。如果“升格”意味着原有个人信息身份被替代,那么《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还适用?如果个人信息身份并未消失,那么“升格”其实并非升格,而是新的法益类别身份叠加。可见,“升格”叙事之所以含混,正是因为它用等级语言描述了本应以类别重叠来解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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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某些数据在小规模、低精度、低关联状态下仅构成个人信息;当其规模、精度、覆盖范围和关联能力达到足以影响公共利益或国家核心利益时,它可能同时构成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变化的不是数据在单一阶梯上的位置,而是它是否进一步落入新的法益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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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体错位是概念错位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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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错位的共同根源,是国家层面的监管任务被企业层面的操作语言所表达。企业层面的分类分级重在资产盘点和强度配置,因此天然倾向于业务流程分类与等级排列;国家层面的分类分级重在法益识别和外部性内化,因此应当以法益型类别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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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用企业层面的工具描述国家层面的任务,就会出现一系列结构性症状:重要数据被误解为企业内部高等级数据,核心数据被误解为重要数据中的最高档,跨行业流动导致身份漂移,多重身份被误表述为“升格”,行业目录被误解为行业内部排级工具。这些问题表面上是分散的技术争议,实质上都来自同一个根源:主体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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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层面的法益类别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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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国家视角重新建构数据分类分级的概念秩序,就应当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理解为三个以不同法益为中心的监管类别,而不是同一阶梯上的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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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类:指向人格尊严与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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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类指向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其识别标准的核心,是数据是否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是否与已识别、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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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类别内部,可以进一步存在高风险状态。例如敏感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大规模个人信息处理等,都可能触发更严格的处理条件和保护义务。但这些并不当然构成与个人信息并列的一级法益类别,而是在个人信息类别内部,根据风险后果和保护需要形成的加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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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数据类:指向公共利益和外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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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数据类指向的是超越单个企业和个体权利、但又未必直接达到国家核心利益层面的公共法益。其关注重点,是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利用,是否可能影响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行业系统性风险、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特定区域或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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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重要数据不是企业认为重要的数据,也不是行业内部相对更高等级的数据。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内部经营数据,对企业可能极为重要,但如果只影响企业自身利益,通常不应当然构成数据安全法意义上的重要数据。反过来,某些数据即便掌握在普通企业手中,只要其规模、精度、覆盖范围或关联能力足以影响公共法益,就可能构成重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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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数据之所以应被理解为类别概念,正是因为它要打破单个组织、单个行业、单个业务流程的垂直管理局限,形成国家层面横向可识别、可流转、可继受、可监管的统一对象。如果将重要数据理解为级别概念,那么一个在 A 行业被定为重要数据级别的数据,流入 B 行业后,完全可能因 B 行业的业务结构和风险判断不同而被降格为普通数据。这与国家统一监管的目标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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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数据类:指向国家核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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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数据类指向的是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法益。与重要数据相比,核心数据的特殊性不应仅被理解为“保护强度更高”,而应被理解为其法益指向更接近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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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留“核心数据”作为独立法律概念,就必须赋予其独立法益内涵。否则,核心数据就会退化为“重要数据中最严格的一档”,成为一个只有强度差异、没有类别内涵的等级标签。这样的理解不仅削弱了核心数据概念的规范价值,也不利于建立针对国家核心利益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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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现行规范文字看,核心数据与重要数据之间确有递进关系,甚至可以说核心数据是重要数据体系中最高风险、最高保护强度的一部分。但从概念重构角度,应当至少坚持一点:核心数据的成立不能只依赖“比重要数据更重要”这一相对判断,而必须说明它究竟指向何种独立或更高位阶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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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类法益类别可以重叠,而非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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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是彼此排斥的分类格子,而是可以重叠的法益维度。一份数据可以同时指向自然人、公共利益和国家核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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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平台掌握的大规模、高精度人口信息,首先可能是个人信息;当其规模、精度、覆盖范围和关联能力足以影响公共利益、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时,又可能构成重要数据;如果进一步达到足以影响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或重大公共利益的程度,则还可能构成核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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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规则适用不是“升格替代”,而是“身份叠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不会因为该数据同时构成重要数据而消失;重要数据保护规则也不会因为其同时构成核心数据而完全失效。更合理的做法是承认多重身份并行存在,并通过特别法优先、就高从严、目的限定、最小必要、风险评估等规则协调具体义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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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数据是剩余范畴,而非正向监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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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框架下,“一般数据”不宜被理解为与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并列的正向类别。一般数据只是未被特定公法监管类别捕获的数据剩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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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意味着一般数据不受保护。一般数据仍可能受到合同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义务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则的约束。但从国家数据安全监管的角度看,它不具有与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相同的法益型类别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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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般数据理解为剩余范畴,可以避免把所有数据都纳入公法类别,从而保持国家监管的重点性和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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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构带来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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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构并非纯粹概念游戏,而是能够直接回应实务中的若干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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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升格”伪命题被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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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阶梯框架下,海量个人信息常被描述为“升格为重要数据”或“升格为核心数据”。这一表述容易造成误解,仿佛数据从一个等级移动到另一个等级,原有身份随之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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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益型类别框架下,问题更清楚:海量个人信息始终可能保持个人信息身份;当其进一步触及公共法益时,同时落入重要数据类;当其进一步触及国家核心法益时,同时落入核心数据类。变化的不是数据在同一阶梯上的位置,而是其法益身份的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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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域身份的稳定性得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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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型类别具有跨主体、跨行业、跨场景的延续性。一份数据是否属于重要数据,不取决于接收行业是否认为它在本行业内部“重要”,也不取决于接收企业是否将其列为内部最高等级,而取决于它是否仍然承载公共法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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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重要数据从 A 行业流入 B 行业后,其监管身份原则上应当延续;只有当数据本身经过充分脱敏、降精度、拆分、去关联,导致原有公共法益风险实质消失时,才可能重新判断其身份。这样的框架更符合国家统一监管和跨域流动治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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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识别与强度配置被清晰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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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型类别框架将“是不是某类数据”和“应当多严管理”区分开来。前者是类别识别问题,后者是保护强度配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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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区分可以减少实践中的扭曲激励。如果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内部等级来否认重要数据身份,就会削弱国家监管效果。反之,如果重要数据身份由法益风险决定,企业内部等级只是保护措施配置的一部分,那么企业就不能通过内部定级回避外部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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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目录角色得以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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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级别框架下,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容易被理解为“在本行业内部对数据排级”。这会强化垂直管理,使重要数据身份依附于行业内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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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益类别框架下,行业目录的功能应被重新定位为:在本行业的数据池中识别哪些数据属于国家重要数据类别的成员。行业目录不是独立创造重要数据概念,也不是对本行业数据进行单纯排级,而是国家法益型类别在特定行业场景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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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行业的位置也更清楚:行业是国家监管向业务场景下沉的中介,是法益型类别与业务流程分类之间的转换层,而不是独立的分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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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应:现行规范中的“级别”措辞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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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重构面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现行标准和实务文件中,确实已经将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表述为不同“级别”的做法。这是否构成对类别说的反证?本文认为,并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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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是制度工程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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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的主要功能,是将法律制度工程化、操作化、流程化,使企业和行业能够开展资产盘点、识别、标识、报送和保护工作。为了便于实务落地,标准采用“级别”语言有其便利性。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被排列成不同级别,能够帮助企业迅速理解保护强度差异,并映射到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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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工程化便利不等于概念精确。标准是某种治理思路和操作需要的产物,不必然穷尽法律概念的规范内涵。学理讨论不能停留在标准文本的表层措辞,而应回到制度目的:国家为什么要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它究竟是要帮助企业盘点资产,还是要识别并保护特定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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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可以被理解为类别之间的保护强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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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保留“级别”措辞,也不必将其理解为严格意义上同一刻度轴上的不同档位。它也可以被解释为不同监管类别之间保护强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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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们可以说对未成年人、消费者、劳动者、纳税人、公务员等不同主体适用不同强度的保护或管理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同一类别内部的高低等级。它们首先是不同法律身份或监管类别,只是相应规则强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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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可以对应更高保护强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本体上只是等级概念。更准确的理解是:它们是具有不同法益指向的监管类别,同时在保护措施上呈现强度差异。

(三)学理重构是制度自我修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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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在形成初期,往往为了可操作性而采取简化表达。随着实践展开,简化表达可能暴露出概念混淆、跨域适用困难、多重身份处理不清、目录角色错位等问题。此时,学理研究的价值就在于提供更精确的概念工具,帮助制度完成自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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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主张“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应主要被理解为法益型类别”,并不是否定现行标准的实践价值,而是对其概念基础进行澄清和升级。标准可以继续承担操作层面的落地功能;法律理论则应当为监管层面的概念秩序提供更清晰的解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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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数据分类分级是数据安全治理的起点。起点的概念若不清,后续制度就难以稳固。最后,本文的核心主张可以概括为三句话:

法益型类别才是真正的监管分类;业务流程分类只是识别和盘点工具;分级只是保护强度配置,不应反过来决定类别本体。

由此可以推出:企业和行业处在操作层面,主要从事业务流程分类与内部分级配置;国家处在监管层面,主要从事法益型类别认定与相应保护义务配置。在国家层面,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应当被理解为三个围绕不同法益展开的监管类别:个人信息指向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权益,重要数据指向公共利益和外部性风险,核心数据指向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利益。三者可以重叠适用,而不应被误解为同一阶梯上的高低档位。

“敏感个人信息”更适合作为个人信息类别内部的高风险状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数据”更适合作为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识别中的场景线索,而不宜被直接提升为独立法益类别。“一般数据”则是未被特定公法监管类别捕获的剩余空间,并非与前三者并列的正向监管类别。

这套重构的意义,不只是纠正若干术语用法,而是让数据安全治理的概念秩序与其管理目的真正契合。国家层面的数据分类分级,不应停留在企业资产盘点和行业流程描述上,而应回到公法监管的核心问题:哪些数据承载了需要公权力介入保护的独立法益,国家应当如何持续、统一、跨域地识别和保护这些法益。

在数据成为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主权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数据安全治理的底层概念能否精确、自洽、可操作,直接影响制度供给能否回应时代要求。理清分类分级的概念秩序,是这一切工作的起点。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23. 第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24. 数据保护官(DPO)大湾区沙龙:大湾区数据跨境便利化的安全合规路径和实践案例-纪实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25. “健康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建议
  26. “健康码”数据删除等后续处置措施实施指引(可下载查阅)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11. 数据隐私法和竞争法的交叉:若干新进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13.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6.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7.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8.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9.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20.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2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22. 荷兰数据保护局要求Tesla调整摄像头设置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1.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2.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3.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4.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5.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6.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7.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1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1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1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11.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12.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13.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14.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15.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16.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17.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1.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3.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4.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18.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19.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20.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2.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3.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4.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5.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6.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7.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8.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9.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2.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13.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14. 美国放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支持
  15. CPTPP 数字贸易现代化改革:对 PECC《现代化数字贸易》 报告的综述

关于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

  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3.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4.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5.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6.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7.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8.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9.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英文版
  10.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11. 专家解读|《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
  12. 我国数据出境三条路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比
  13.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英文全文翻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1.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5.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6.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7.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8.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9.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10.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11.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12.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13. 2024年美国隐私权法案(全文翻译)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1.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2.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3.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4.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5.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6.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7.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8.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9.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10.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1.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1.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2.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3.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4.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5.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6.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1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11.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12.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13.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14.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15.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16.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17.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18.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19.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2.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5.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8.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9.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10. 美白宫:《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复原力的国家安全备忘录》中文翻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

  1. 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2.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3.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4.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5.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6. 从数据相关条款看《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7. 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等英文翻译
  8.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要点解读 | 持续优化我国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9.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基于国家间数据竞争战略的视角
  10. 基于场景化的白名单路径,提升法律确定性节约合规资源——评临港《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
  11. 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网信》2024年第2期
  12. 跨境数据传输政策的三大创新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入发展新动能
  13. 津沪闽京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清单管理制度研究

针对审计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AI安全的作用与落地实操,本公众号发布过的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2.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3.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4.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5. 《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平台和搜索引擎的审计规则

关于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1.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2.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4.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5.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6.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7.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8. 关于美光网络安全审查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9. 再谈美光网络安全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4.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5.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7.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8.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9.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10. 从合规技术的视角看:您的PIA真的有效吗?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发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4.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5. 欧盟金融业供应链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AI与标准化工作,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1. 关于生成式AI安全标准化需求的两点想法
  2. 欧盟AI法案中的标准化需求和制定流程简述
  3.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4.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5.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6.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7.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8.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9.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10.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11.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国标制定工作会议(23年4月)
  12.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13.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14.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15. AI治理基本问题与监管及标准化基本思路之初探
  16. OECD《为制定人工智能事件定义而进行的评估》(全文翻译)
  17. 英国政府近期就AI网络安全“行为守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新加坡数字化(包括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改革,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1.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2.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3.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全文翻译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8.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9.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10.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11. 欧洲健康数据空间建设历程分析与启示

关于域外在数据、电信、外国投资方面所建立的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6.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7.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8.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9.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10.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11. 美国商务部《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规则(2024版更新全文翻译)
  12.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13.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14.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1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1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1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1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1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20.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2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22.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23.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24.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2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26.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27. 白宫: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28. 美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的安全:联网汽车》建议制定规则全文翻译
  29. 解读: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30. 资料手册: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31. 全文翻译: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32. 《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攻击法案》【H.R. 7520】与司法部拟议规则的比较
  33. 《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法》的全文翻译
  34. TikTok要求审查《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合宪性请愿书
  35. 美商务部“确保联网车辆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拟议规则
  36. 美国司法部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的分析
  37. 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最终文本的全文翻译
  38. DPO社群成员观点: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
  39. 美商务部《保障ICT供应链:联网汽车》规则(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18.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19.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20.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21.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22.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23.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24.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上)
  25.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下)
  26. 欧盟《关于政治广告的透明度和针对性的条例》(全文翻译)
  27. 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
  28. 欧盟《关于金融部门数字业务复原力条例》全文翻译
  29.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全文翻译
  30. 欧盟《网络复原力法》全文翻译

美国利用法律和政策工具单边化地维护或强化美国的安全和经济利益,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8.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9.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10.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11.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12.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13. 美商务部AI模型出口管制新规(全文翻译)
  14. 2022-2024年间-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规则的梳理分析
  15.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芯片篇
  16.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受控AI模型篇
  17.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VEU认证要求规定
  18.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贸易优先和投资优先
  19.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保护美国公司和创新者免受海外勒索以及不公平的罚款和处罚

关于AI技术的系列读书笔记:

  1. DeepSeek-R1展示了小模型也能成为推理专家
  2. DeepSeek的R1与R1-Zero:技术差异与AI风险管控
  3. DeepSeekR1与R1-Zero的训练过程及与普通语言模型的区别
  4. 模型上下文协议(MCP, Model Context Protocol)的定位和基本机理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1.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2.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3.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4.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5.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6.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7.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8.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9.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0.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12.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13.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14.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16.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17.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18.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19.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20.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21. EDPB关于GDPR第48条的第02/2024号指南(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1.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2.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3.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4.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5.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6.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7.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8.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9.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12.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13.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14.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15.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16.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17.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18.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19.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20. 英国TCN下的苹果iCloud加密之争与“英国-欧盟”数据流动挑战
  21. 主权云研究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22. 主权云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关于AI“情感交互”和“拟人化互动”,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人机“情感交互”的规范化:指标、机制与多方协同治理
  2. 精准识别和治理“拟人化互动服务”:一个初步方案
  3. 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判定指标体系设计:精准圈定“拟人化互动”
  4. 《国际AI安全报告2026》对人工智能情感陪伴的风险分析
  5. Anthropic的角色选择模型与我国AI拟人化互动治理路径启示
  6.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情感交互的机理揭示
  7.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拟人化交互监管的启示
  8. 生成式人工智能情感交互的技术原理、风险与治理路径研究综述

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章包括:

  1.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2.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定义的再审视(二):个人信息的场景依赖性及匿名化处理
  5.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6. 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时的指向性问题
  7. 欧盟法院在T-557/20(SRB v EDPS.)中对匿名化数据的一次澄清尝试
  8. 英国ICO《匿名化、假名化和隐私增强技术指南》(全文翻译)
  9. 英国ICO《数据共享业务守则》中文翻译
  10. 英国ICO发布:《隐私增强技术(PET) 如何帮助遵守数据保护规定》(全文翻译)
  11. “零信任”的App合规技术能力(DPO社群成员观点)
  12. Android 系统“照明弹”功能的技术及法律规制(DPO社群成员观点)
  13.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4. 隐私计算能代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吗?(DPO社群成员观点)
  15. 德国数据保护机构《标准数据保护模式》中译文
  16. 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看待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
  17. ISO 31700系列标准解读
  18. EDPS v SRB:欧盟法院重新界定假名化数据的“个人数据”属性
  19. 域外个人信息匿名化与假名化界定综述
  20. 个人数据定义及识别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关于数据抓取和公开数据保护,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2.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3.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4.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5.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6. 英国ICO:爬取公开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合法性意见公开征集
  7. 法国CNIL: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开放与再利用(全文翻译)
  8.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一:类型和流程概述
  9.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二:常见的反面数据抓取行为
  10.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三:数据抓取行为的伦理准则
  11. 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数据抓取)标准制定需求汇报
  12. 《数据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爬取行为规范》国家标准立项汇报
  13. 洪延青:AI时代的数据爬取治理:法律冲突与利益平衡之道
  14. 《网络数据自动化工具收集行为规范》标准编制汇报(草案阶段)
  15. 国标《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技术要求》编制汇报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1.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3.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5.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6.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7.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8.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9.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1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13.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14.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15.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16.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17.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18.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19.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20.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21.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2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23.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24.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25.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26.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27.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28.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29.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30.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31.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32. 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33. 隐私计算:数据要素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设施”
  34.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一部分)
  35.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二部分)
  36. 欧盟《数据治理法》全文翻译
  37. OECD版的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的建议》全文翻译
  38. OECD对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简单梳理
  39. 欧盟委员会《<数据法>常见问题解答(1.0版本)》中译文
  40.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1. 世行《全球数据市场监管框架评估》(报告编译)

关于AI风险治理和数据保护的交叉,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1. 基于AI生命周期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研究综述
  2.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3.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4.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5.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6.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7.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8.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9. 英国ICO针对生成式AI的公开证据征询(第1-3次)
  10. 法国CNIL对欧盟AI法的首次问答(全文翻译)
  11. EDPB“关于在AI场景下处理个人数据的第28/2024号意见”(全文翻译)
  12. 《关于建立可信赖数据治理框架以促进创新且保护隐私的人工智能发展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13. 大模型时代下的数据治理:从“合规挡箭牌”到可信AI的前置安全与持续资产管理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8.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49.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50.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51.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52.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53.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54.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55.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6.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58.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59.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60.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61.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62.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63.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64.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65.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66.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67. 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68.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69. 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70. 爱尔兰DPC对Meta使用SCCs跨境传输数据的巨额处罚决定:分析和展望

  71. 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

  72. 欧盟委员会即将就新的个人数据传输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公开咨询

  73. 法国CNIL《传输影响评估实践指南》全文翻译

  74. 爱尔兰DPC对TT的5.3亿罚单与NOYB投诉分析和应对建议

  75. DPC对TikTok跨境数据传输处罚决定的复盘报告

  76. 跨境数据治理转向与中国应对(学术专论)

关于欧洲的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立法、政策和实践方面的文章:

  1.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2.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3.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4.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5.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6.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7.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8.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9.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10.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12.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13. 欧盟立法者支持生成性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安全规则【外媒编译】
  14. 欧洲议会关于欧盟《AI法案》的折衷案文(中文全文翻译)
  15. 挪威DPA关于在Ruter参与AI监管沙盒的最终报告
  16.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中成员国间的意见分歧(选译)
  17.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建议(选译)
  18. 欧盟《AI条例》的立法进展和现有三个版本重点内容比较(截止2023年7月)
  19.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谈判:回顾与前瞻
  20. 英国间谍机构希望放宽对AI数据使用的“繁重”法律(外媒编译)
  21.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一)
  22.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二)
  23.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三)
  24.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四)
  25.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26.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与法治框架公约》-中文译文
  27.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风险分类机制研究

关于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监管发展,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5.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6.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7.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一:和深度合成规则的主要异同
  8.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二: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9.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三: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
  10.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四:生成式AI的产业链和责任安排
  11.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五:中欧监管逻辑比较
  12.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六:打开AI黑盒的主要监管工具
  13.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七:美国FTC的态度和观点(选译)
  14.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八:美国白宫发布AI负责任创新举措
  15.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九:OpenAI对个人查询权的响应
  16.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域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文件之要点解析
  17.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初探
  18.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二:超级人工智能的治理
  19.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三:立法的中美欧比较
  20. 简评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1. 从中欧美比较的角度理解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特点
  22.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和决策算法的工作原理
  23.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大数据“杀熟”
  24.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动态定价算法
  25.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算法的全流程解析
  26.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排名算法
  27. GB/T 45392《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发布
  28. 从风险清单到治理体系: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演进逻辑分析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2.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3.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4.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5.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6.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7.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8.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9.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10.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11. 推荐算法中引导正能量和破解信息茧房的路径探讨
  12. OECD推进人工智能的可问责原则(摘译)
  13. 推荐系统工作原理简介(学习笔记)
  14. 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15. ChatGPT是如何劫持民主进程(外专观点)
  16. ChatGPT:欧洲禁止Replika “虚拟伴侣”聊天机器人应用(外媒编译)
  17. ChatGPT背后的核心技术【好文转载】
  18. 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19.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20. 《GPT-4 :通用人工智能的火花》论文内容精选与翻译(好文转载)
  21. 马斯克等人联名签署:《暂停巨型人工智能实验:一封公开信》
  22. GPT工作原理:面向政策制定和法律规制的介绍【学习笔记】
  23. ChatGPT现阶段常见失误汇总分析【学习笔记】
  24. OpenAI的红队:被雇来 “破解 “ChatGPT的专家们(外媒编译)
  25. 指导欧盟“AI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监管的五大考量(全文翻译)
  26. PAI《合成媒体的负责任实践》(全文翻译)
  27.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28. 研究人员戳穿了 ChatGPT 和其他聊天机器人安全控制的漏洞(外媒编译)
  29. 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的益处(英国四大监管机构的立场)
  30. OpenAI安全措施被越过 ChatGPT被“诱导”提供违法信息
  31. 通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风险与合理分配
  32.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安全要求的建议合规要点
  33. 中美欧大语言模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34. AI法案:在更广泛的妥协中,欧盟国家开始对基础模型采取分层方法
  35. 美国作家协会起诉OpenAI版权侵权案解读
  36. 报告:控制大语言模型的输出(中文全译文)
  37. 为人工智能的“幻觉”辩护(外媒编译)
  38. 为了保护科学,必须以零样本翻译的方式使用大语言模型(外专观点)
  39. 苹果公司技术博客——私有云计算:云计算中人工智能隐私保护的新领域
  40. 澳洲《关于隐私和使用市售人工智能产品的指南》全文翻译
  41. 澳洲关于隐私以及开发和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指南(全文翻译)
  42. 日本《人工智能业务指南》全文翻译
  43.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44. 五大AI厂商“前沿安全”框架综述
  45. 2025年全球非生成式算法监管年度综述
  46. 生成式引擎优化(GEO) 的“负外部效应”与法律规制

关于从国际视角看待人工智能产业、国家能力、安全、治理等议题,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报告:

  1. 超智能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外国智库报告综述
  2. 全球AI扩散新格局:底座不均衡、入口重塑与中国战略选择
  3. 从Mythos到GPT-5.4-Cyber:超强AI网络能力的访问秩序正在形成
  4. 从“蒸馏”到污名化:白宫 NSTM-4 备忘录的概念陷阱与政策误区
  5. Manus案的监管范式选择:为什么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本公号曾发表的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21.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22.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23. 解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监管逻辑
  2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分层治理理论与制度进路(学术专论)
  25.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人脸识别的治理路径:国际经验与中国方案
  26. 人脸识别的双轨治理与通向智能技术的治理适配框架(学术专论)

针对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政策发展,本公众号发表过如下文章:

  1.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2.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3.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4.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5.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6. 美国数个监管机关“关于对自动化系统中的歧视和偏见进行执法行动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7. 美召开听证会讨论《人工智能两党立法框架》:从柔性治理迈向硬监管思路日益明朗
  8. 美国“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中文翻译)
  9. 美国白宫《确保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人工智能自愿框架》:简析
  10. 调和美国对人工智能的路径【外专观点翻译】
  11.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12. 美国国家人工智能咨询委员会(NAIAC):监管人工智能的理由、机制和挑战
  13. 美商务部要求美云服务就特定AI模型训练建立KYOC和强制报告义务的拟议规则(全文翻译)
  14. 美国商务部NTIA就两用基础模型的开闭源模型征求公众意见
  15. 美白宫OMB发布《推进机构使用人工智能的治理、创新和风险管理》备忘录
  16. 美国州层面第一部监管私营部门使用AI的综合性立法(全文翻译)
  17.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18. 美国土安全部:《降低人工智能风险:关键基础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安全和安保指南》全文翻译
  19. 美国议会两党联盟推出针对AI的《 加强海外关键出口国家框架法案》-中文翻译
  20. 美发布“关于开发高级人工智能(AI)模型和计算集群报告要求”的拟议规则通知
  21. 美国总统关于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备忘录(全文翻译)
  22. 美国白宫《推进国家安全领域人工智能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框架》(全文翻译)
  23.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草案
  24.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全文翻译)
  25. 美AI行动计划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栈”战略及我应对建议
  26. “缺位”与“碎片化”:对《美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的反向透视
  27. 前沿人工智能治理的加州模式与中国镜鉴——基于美国加州SB 53法的分析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标准化和执法等内容,本公号发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8.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9.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10.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1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1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13.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1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15.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16.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17.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18.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19. 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20. 数字司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21.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一:AI助手的授权机制设计
  22.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二: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惑”与“解”
  23.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三:涉AI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撰写要点
  24.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四:从认证效用与审核实践看
  25. 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和范围出现实质性变化了吗?(《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五)
  26. 夯实能力、强化责任、构建托底机制——《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监管逻辑与国际比较
  27. 数据角度的“大型网络平台”界定初探
  28. 《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分析

关于智能体的文章:

  1. OpenClaw的系统架构及其安全风险(学习笔记)
  2. 借鉴OpenClaw架构哲学重塑政府能力与服务模式——以广州南沙为例
  3.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国标制定申请的初步思考
  4.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立项申请汇报
  5. 五眼联盟发布《智能体AI服务的审慎采用》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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