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厦门法院审理一起因生育分歧导致的离婚案,男方因无法生育要求妻子继续试管治疗,女方多次流产后拒绝。法院判决生育权不可强迫,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妇女享有生育自主权,双方生育观不可调和导致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综合评分: 7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厦门一男子无法正常生育,妻子多次试管助孕后流产,不堪身心痛苦的她拒绝继续,起诉离婚,法院:生育权不可强迫,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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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 13:36 福建
近期,央视热播电视剧《家事法庭》中,当事人谎称自己“失去生育能力”争夺抚养权的剧情引发网友热议。那么,现实生活中,若男方无法正常生育,女方是否有义务配合试管辅助生育直至成功?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试管受孕流产后
夫妻因生育起分歧
案情显示,小丽与小军(均为化名)婚后两年未能生育,经医院诊断,系小军染色体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生育。随后,双方决定通过试管技术辅助生育,小丽先后多次接受促排、取卵、移植等治疗,好不容易成功受孕,却不幸流产。
多次治疗给小丽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痛苦,她多次向小军表达,不愿再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但小军无法接受婚后无子的现实,坚持要求小丽继续治疗,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生育理念的分歧让夫妻关系降至冰点。
杨希/漫画
最终,小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她明确表示不愿再接受试管辅助生育。而小军则不同意离婚,当庭仍劝说小丽继续接受治疗,称自己无法接受没有孩子的婚姻。
法院判决
生育权不可强迫
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后代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生育观念不同不仅会引发夫妻矛盾,还会对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框架下,公民享有生育方式、生育数量和生育质量的选择权。
法院指出,夫妻双方虽均依法享有生育权,但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生育权的行使需双方协商一致,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行使生育权时,必须考虑女性的身体状况和意愿,法律明确保护女性的生育权,禁止任何强迫行为。
结合本案,小军无法接受婚后无子,坚决要求小丽继续接受试管技术辅助孕育,而小丽已当庭明确拒绝继续生育。在此情况下,小军若强行要求小丽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将侵害小丽的生育权。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已无法调和,继续维系夫妻关系,既会侵害小丽的生育权,小军生儿育女的人生规划也可能落空。综上,小丽与小军因生育观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明确妇女生育自主权
强调意愿优先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一规定确立了生育权作为妇女独立、自主的基本权利,核心是尊重妇女的身体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妇女在生育决策、职场权益等方面均受国家法律系统保护,在生育相关事项上,法律优先尊重妇女意愿。
妇女生育决策自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是否生育的决定权,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丈夫不得以自身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丈夫也享有生育权,但妻子的生育权属于生命健康权,丈夫的生育权属于配偶权,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妻子的生育权,以保护女性的生命健康;
二是生育方式的选择权,分娩过程中,顺产、剖腹产等手术或治疗方式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妇女本人;
三是生育数量及生育质量选择权,在符合国家优生优育相关规定、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妇女有权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并可借助现代医学技术保障后代健康。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洪佩兰 康钰祺
编辑 黄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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